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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邊境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邊境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和邊境地區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邊境管理範圍內出入境、居留、過境、生產或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邊境管理,包括邊境管理、口岸和邊境通道管理、邊境地區管理。國界管理是指對國界及其標誌的管理;口岸和邊境口岸管理是指對出入境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的管理;邊境地區管理是指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邊境管理需要劃定的邊境管理區、邊境地帶和邊境禁區的管理。本省邊境管理區是指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馬鬃山鎮行政區域內的長流水、銀坳峽、紅柳泉連線以北的區域;邊境地帶是指靠近國界兩公裏以內,但距離國界最近處不少於二十米的區域;邊境禁區是指在邊境管理區內劃定的特殊控制區域。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和邊境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邊境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防範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將邊境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強邊境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第五條公安邊防部門是邊境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出入境邊防檢查、出入境邊防檢查和邊境治安管理等執法工作。

外事、交通、文物、國土資源、商務、海關、進出口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邊境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邊境標誌、邊境設施、國家安全和邊境地區社會穩定的義務。

邊境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邊境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界樁、界樁和其他國家邊界標誌的設立或者重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中蒙兩國簽訂的邊界條約、協定或者議定書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維護國家邊境標誌。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並在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公安邊防部門備案,服從管理:

(壹)在國界我方壹側100米以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二)采礦、測繪、勘探等。在國界我方壹側500米以內;

(三)在國界線我方壹側壹公裏範圍內焚燒、鳴槍的;

(4)在國界線我方壹側兩公裏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來自鄰國的不明物體、空飄物或者其他可疑物體進入中國境內,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邊防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置。第十條出入境人員應當持有合法有效證件,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

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活動範圍進入本省邊境地區;前往非邊境地區的,應當持有我國規定的合法有效證件。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邊境禁區。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邊境地區。

邊境管理區內無戶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中國公民在邊境管理區內住宿的,住宿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記錄其姓名、住址、來往原因,並向當地公安邊防部門登記。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或者運送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出入境;不得為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出入邊境地區提供便利條件;不得收留、雇用或安置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第十二條公安邊防檢查時,發現攜帶、攜帶違禁品的,應當予以收繳並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三條公安邊防部門根據邊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或者出入境交通要道設立臨時邊防檢查站,依法實施檢查。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無合法有效出入境證件進入本省邊境地區的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居民,應當在公安邊防部門指定的區域內活動;緊急情況消除後,要及時出境;拒絕出境的,公安邊防部門可以驅逐出境。第十五條邊境地區居民應當加強對畜禽的看護和管理,防止畜禽越界進入鄰國境內。如發現畜禽越界進入鄰國境內,應及時向當地公安邊防部門報告,不得搶回越界或自行索要。

邊境地區居民發現鄰國畜禽越界進入我國境內,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邊防部門報告,不得宰殺、出售、藏匿、使役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第十六條在邊境地區開設貿易區和旅遊景點,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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