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組織、家庭和個人歧視、侮辱、侵害、虐待、遺棄殘疾人。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研究和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殘疾人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第五條本省國家機關制定涉及殘疾人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公共政策時,應當聽取殘疾人組織和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第六條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殘疾人及其親屬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或者向殘疾人聯合會求助。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殘疾人及其親屬的投訴或者殘疾人聯合會的要求時,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給予答復。第七條殘疾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領取殘疾人證。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國家殘疾標準和規定程序進行殘疾評定,市(州)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發放殘疾人證。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相關優惠待遇。第二章社會保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範圍。第九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逐步提高補貼標準。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無扶養能力的殘疾人納入農村五保供養或者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第十壹條市(州)、縣(市、區)每年從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中留存10%,分別用於殘疾人康復、教育、維權、專項救助和體育事業。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殘疾人托養服務體系,規範和完善殘疾人托養服務標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多種形式的殘疾人托養服務站。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城鄉殘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務體系,落實保障措施:
(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予以保障,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按保障標準浮動20%計算;
(二)將符合條件的農村殘疾人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將主要成員為重度殘疾人且缺乏勞動力的家庭納入壹級標準保障範圍;
(三)逐步將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壹、二級肢體殘疾人納入集中照料、日間照料或者居家養老,由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補助;
(四)將符合條件的農村殘疾人納入農村貧困住房救助對象,優先落實救助措施;
(五)將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提供租賃補貼、實物配租或租金減免;
(六)逐步對貧困殘疾人的居家環境實施無障礙改造,並給予補貼。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援助機制,完善殘疾人法律服務體系。
殘疾人申請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以及辦理司法鑒定、公證等法律事務,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給予法律援助。
接受法律援助的殘疾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訴訟費或者仲裁費。第十五條鐵路、民航、公路、航運等公共交通服務和醫療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便利服務。壹、二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