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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路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大修的公路項目,以及附屬工程和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道、普通國道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其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管。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其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受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相關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試驗監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開展各項工作;

(二)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的資質證書和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

(三)對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抽檢,定期發布質量和安全生產動態信息;

(四)依法查處違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依法受理有關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舉報和投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和設備。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公路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全面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

(二)成立專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機構;

(三)審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組織質量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整改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問題。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將公路建設項目發包,並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明確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及措施。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後施工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工程質量和安全事項,保證公路建設項目的合理工期。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前,應當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公路建設資金。

在公路工程概算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攤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招標時不得將其列為競爭性報價。安全生產費用按照建設單位預留、項目支出、保證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十壹條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組織竣工驗收。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未檢測或者未根據檢測意見提出需要整改的問題,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公路建設項目交工驗收後才能進入試運行期。試運行期滿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委托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鑒定。質量鑒定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未通過交接驗收和竣工驗收的工程,由施工單位負責返工或修復,返工或修復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實行終身質量責任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應當對其原因造成的質量和安全問題負責。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缺陷責任期內因其施工造成的質量和安全問題,並承擔相應的工程返工和維修費用。第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負責。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實地勘察和測量,開展水文、地質、地下管網等勘察工作;遇有不良地質、特殊巖土、有害氣體等不利環境或其他可能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隱患的情況,應提出預防建議,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

設計單位應當對橋梁、隧道、高邊坡等施工條件復雜、技術難度大、風險大的公路建設項目進行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應對措施;在設計文件中註明工程的不良地質、關鍵部位和環節以及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並提出相應的措施和建議,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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