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會都應關心和支持教育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第四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認真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根據自治州的實際情況,基本普及學前教育;鞏固和提高義務教育水平;普及高中教育;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積極創辦高等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努力構建終身教育體系。第五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教育。自治州內的壹切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全體公民都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管理體制和職責第六條自治州的教育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分級辦學、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政府主管教育的職能部門。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決定教育發展的重大問題,制定教育發展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統籌教育發展。
(三)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積極推進區域內教育均衡發展,實現教育公平。
(四)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依法入學,采取特殊措施提高少數民族女童、少年的入學率和鞏固率,鞏固和提高義務教育水平。
(5)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
(六)建立專職督導隊伍和督導評估結果公告制度,依法對教育進行督導、監督、指導和評估。
(七)落實教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及時查處違反教育法律法規、侵犯受教育者權益、擾亂教育教學秩序、危害師生安全的行為,依法維護學校、教師、學生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
(八)實行政府負責、部門監管,學校校長是學校安全責任制的第壹責任人。第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決定和法規,統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和特殊教育,擬定教育發展規劃和計劃。
(二)指導和督促下級政府按規劃推進本地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三)指導、監督和評估教育教學工作。
(四)制定教育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學校布局、辦學形式、學制、招生計劃和部分教學內容。
(五)根據自治州、縣(市)的特點,制定發展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以及民族學校和民族班(系)的布局、辦學形式、學制、招生計劃和教學內容。
(六)管理、培訓和考核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和教育行政人員。合理調整和統籌配置教師資源。
(七)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活動。
(八)依法監督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九)按照教育管理體制,管理自治州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十)履行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制定本轄區內的學校發展規劃,幫助辦好本轄區內的學校,保障本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加強學校安全、綜合治理、維護穩定、校園周邊環境治理、校車安全、食品衛生安全、消防安全、應急處置和抗震救災等工作,為教育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第十壹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喪失學習能力的適齡兒童、少年需要休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