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合法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者進入公民住宅後拒不退出的行為。
中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壹規定是《刑法》第245條的憲法淵源。
法律淵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形態。
關於本罪的犯罪形態,理論界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是持續性犯罪,行為人從入侵時到撤退時止,對住宅安寧的侵害是持續性的。另壹種觀點認為是犯罪行為,當行為人的身體侵入住宅時,構成犯罪的既遂。筆者認為,本罪的犯罪形態可以分兩種情況來討論。
(1)用?入侵?以構成犯罪為條件的行為是行為犯。從犯罪構成來看,只要實施了違背住宅內成員意誌的侵入行為,就具備了侵入罪的構成要件,不應強調侵入後的羈押時間長短。行為人的身體侵入住宅只是瞬間行為,壹旦侵入完成,就構成犯罪的既遂,侵入住宅的時間長短就是犯罪的情節。
(2)同?拒絕退出?如果壹個犯罪是由條件構成的,它就是持續犯。行為人要求退出後拒不退出,其對房屋狀態的侵害屬於連續行為。只要行為人不離開住宅,侵犯或者威脅住宅內安寧權的狀態就會持續,構成犯罪。
?拒絕退出?的特征符合持續性犯罪的構成:
1.因拒不退出而造成的對住宅的侵害是連續的,只有當這種侵害或威脅狀態持續壹定時間時,才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條件,該期間的犯罪行為處於連續實施狀態;
2.拒絕退出導致侵犯或威脅持續狀態下的居住安寧權。只要妳不退出,侵權行為就會壹直持續下去。所以呢?拒絕退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壹種持續性犯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常見行為。
破門而入作為壹種手段。
在現實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多為侵犯財產犯罪的手段,也有壹些危害住宅內成員生命、身體等人身合法利益的手段。以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在我國刑法學界尚有爭議。筆者傾向於牽連犯。非法侵入住宅行為作為壹種獨立的犯罪形式,已經構成犯罪。壹般來說,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是手段行為,而在住宅內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是目的行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因此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壹個重罪定罪處罰。比如行為人以強奸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根據刑法理論將直接以強奸罪定罪,不再以非法侵入住宅定罪。有時候也存在。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涉及的手段定罪,比如入室盜竊。因盜竊數額達不到追訴標準,或者依法不應追究盜竊罪刑事責任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由矛盾糾紛引起的
現實生活中,由於民事糾紛或其他糾紛產生的矛盾,非法侵入住宅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是出於報復。例如,在筆者審理的壹起刑事自訴案件中,李與耿因民事糾紛發生爭執。結果耿某被李某打傷,耿某及其丈夫闖入李某家中,以講道理為由毆打,致李某輕傷。對按其行為處理,對耿夫婦非法侵入住宅應依法處理。現實中也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求說法?現象,如謝某與鄰居因邊界矛盾,長期不和。後來因為爭執,我又推又拉,感謝有人落水。當晚,家人派謝到吳家討說法,他在吳家大吵大鬧,不肯退出。報警後,民警勸其不要離開,嚴重影響了吳居住的安寧。謝及其家人應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為了達到某種目的
現實生活中,有些當事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為了自己的私利,通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威脅他人,施加壓力,強迫他人為自己解決問題。比如要求加薪,換工作。還有的以非法侵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住宅作為要挾行政機關的手段,以達到自己在執法過程中的有利目的。例如,錢是壹個鎮的土地管理辦公室主任。對違法搭建圍欄的相對人尹某依法進行了查處。尹某懷恨在心,闖入錢某家中,無理取鬧,給錢某施加壓力。這種行為也應該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這是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人權理念和規範,行政機關也不例外。公權不同於私權,法律沒有賦予的,公權力機關不能幹涉。房子本身就是壹個非常重要的保障個人私權的空間,隨意闖入是違法的。行政執法,首先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這是行政機關執法的前提。第二,應遵循正當程序。國家權力對私人住宅的侵犯應該有壹定的前提,即公民正在實施嚴重的犯罪行為,如強奸、暴力等活動。而且進入公民私人住宅進行搜查,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和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搜查證、逮捕證、拘留證等。非經法定程序,國家工作人員無權檢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果他們憑借職權隨意進入公民住宅,也構成了侵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條件
本罪的構成要件。與其他犯罪壹樣,侵占罪也應具備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四個要件。
對象元素
在國外刑事立法中,壹些國家的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危害公共利益罪,如德國刑法和現行日本刑法。大多數國家將入室盜竊罪定義為針對個人的犯罪。然而,國內外刑法理論壹般認為是針對個人的犯罪。我國《刑法》把侵入住宅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方面,不難得出結論,本罪侵犯的類似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但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壹直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居住和平權,其中居住和平權最多。筆者認為安寧權和居住權都是從財產權延伸出來的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兩者並不沖突,就是壹個大圈和壹個小圈。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在住宅和個人生活中享有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支配權、個人生活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壹種,是指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侵入他人住宅罪?受保護的公民相應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依附於房屋的產權。沒有住宅產權延伸,什麽是違法?入侵?那麽相應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呢?如果皮膚不存在,頭發怎麽附著?鑒於此,筆者傾向於圈定大宅的和平權。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居住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本質是私人生活的自由與安寧,因為住房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世界,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等權利和自由的象征。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違法?指違背院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依據。?入侵?主要是指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和允許進入他人房屋,不顧權利人的反對和勸阻強行進入他人房屋。入侵的方式多種多樣,比如破門而入,破窗而入,強行入室等等。入侵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但暴力不是本罪的必要條件。?其他?是相對於他們自己而言的,也就是說,他們不是單獨或壹起住在房子裏。對我自己來說,親戚朋友的房子也是別人的房子,用非法手段侵入親戚朋友的房子也構成本罪。即使是與他人共同生活過的,如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共同生活的,離婚後也已分開居住,依法成為他人房屋。再比如,兩兄弟* * *繼承父母遺產後,按照約定分割財產。對於哥哥來說,弟弟的財產就是別人的住所。相反,對於弟弟來說,哥哥的財產就是別人的住所。考察房屋時,不僅要考察所有權,還要考察實際居住權。比如房屋已經出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是使用權轉移了,居住權也轉移了。業主非法侵入已出租給他人的房屋,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負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主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