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首府位於臨夏市。第三條自治州設立自治機關。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自治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行使縣、市以下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第四條自治州各族人民在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聚精會神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推進社會主義事業。把自治州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經濟繁榮、社會和諧、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條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國家安全和祖國統壹,保障憲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實施。
自治機關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保障各族人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平等權利,教育公民履行應盡的義務。
自治機關加強社會管理,依法預防和懲治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六條自治機關有權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根據本州的實際情況,制定優惠政策,加速自治州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斷滿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保障各族人民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的權利和利益。第七條自治機關根據本州的實際情況,加速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全面落實上級國家機關制定的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優惠政策。
自治機關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不適合本州實際情況的,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暫緩執行。第八條自治機關依法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自治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對公民的不動產實行征收和補償;自治機關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用公民的動產和不動產,用後應當返還被征用人,毀損、滅失的予以補償。第九條自治機關必須鞏固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依法維護各民族的合法權益,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十條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機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禁止邪教活動,促進宗教和睦與和諧。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自治州內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第十壹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選舉單位依法選舉產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回族和其他民族的名額和比例,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確定。
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壹個月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壹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