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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法》2023年規定新規。

法律客觀性:

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旨在規範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確定和支付,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和相關用人單位的權益。在實施新修訂條例的過程中,壹些政策、標準和程序需要進壹步明確和細化。65438+但在工作實踐中,也存在壹些邊界條件模糊或者相關證據不可信的情況。比如,有的職工外出工作,沒有用人單位明確的任用證明,或者雖由用人單位任用,但所遭受的意外傷害與工作無關;另壹個例子是某些責任或除外責任的確定,以及缺乏主管當局的證明。為增強規定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見稿規定,“非工作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是否因用人單位安排工作而外出,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是否與其工作有直接、密切的聯系;“非我主要責任”、“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殺”的確認分別明確了主管機關的證明依據。2.員工突發疾病死亡,申請工傷,必須按期申報。《條例》第十五條第(壹)項規定,“因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為便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盡快了解情況,及時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結論,保護已死亡職工及相關用人單位的權益,征求意見稿規定,按照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自職工死亡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3.實習期間,學生可以通過商業保險保障自己的權益。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大中專學生到企事業單位實習。關於高校實習生權益保護問題,有關部門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未建立勞動關系,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實習生這方面的權益保障應該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來解決。據此,征求意見稿規定,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到企事業單位實習,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商業保險等方式進行保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落實這壹政策,做好學生實習前的工作,維護實習學生、實習單位和學校的合法權益。4.明確分包情況下的工傷責任主體。目前,壹些地區工程項目層層轉包現象普遍,有的甚至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壹旦發生工傷,責任主體難以確認,工傷職工權益難以保障。為了有針對性地解決此類問題,更好地保護工傷職工的權益,征求意見稿規定,具有用人主體資格的單位違法違規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有用人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其職工在從事承包業務過程中發生工傷或者死亡的,由具有用人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按照誰分包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工傷保險責任。5.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為規範工傷保險管理,保護已確診職業病的人員離職後的合法權益,綜合考慮從事作業的職工離職前或原單位接觸職業病的情況,以及部分職業病潛伏期較長等因素,征求意見稿進壹步明確了相關內容。壹是在工傷認定上,規定退休前和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前接觸職業危害的人員,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原單位後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二是在待遇核定方面,規定工傷職工退休可采取“高工資”原則,選擇退休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或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養老金作為待遇核定基數。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和勞動關系的人員,按其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和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核定待遇。第三,在待遇支付方面,首先明確相關責任單位為“職業病診斷書載明的用人單位”;其次,根據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職工在職期間是否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規定了兩種情況:職工參保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分別支付待遇,職工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全部待遇。對於在同壹用人單位發生多次工傷事故的職工,征求意見稿規定,在依法計發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時,應當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確定最高傷殘等級,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工傷職工權益。此外,為確保工傷職工權益的長期穩定保障,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不得壹次性支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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