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低保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障農村困難群眾基本權益,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對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常住居民實施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堅持以人為本、關愛所有人、公開公平、分類保障、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屬地管理。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章保護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在我省農業戶口居住1年以上,且因疾病、殘疾、災害和生活困難等原因,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第七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州)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確定,報上壹級政府備案並公布執行。
第八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進行調整。
第九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原則上按四類投保。壹類:主要成員為重度殘疾人,勞動力缺乏,基本無經濟來源的家庭;主要家庭成員常年患病,經濟負擔重,收入赤字嚴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變故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單親家庭。
兩種:家庭生活困難需要政策扶持的兩個計劃生育家庭和供養大學生的家庭。
第三類:雖有勞動力,但因家庭成員殘疾或患病,難以維持基本生活。
四類:其他維持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
上述四類中,第壹、二、三類應占參保對象的70%以上,第四類低收入對象應嚴格控制在30%以內。
第十條各類保障對象的補貼水平必須公開。壹種補貼的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貧困線標準。第二、三、四類補貼在第壹類補貼基礎上分別下調25%左右。
第十壹條家庭生活水平高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其他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納入保障範圍。
第十二條農村家庭收入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農民人均純收入統計方法核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上壹年度收入的總和。包括:家庭生產經營收入、外出務工經營收入、工資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優撫對象在義務教育階段享受的撫恤金、獎學金、救災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各種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章申請審批和管理
第十四條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辦理:
(1)個人申請。農村貧困家庭應當向村民委員會委托的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家庭收入調查。由村民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摸底核對,並按困難程度進行排序。
(3)村級考核。根據村民小組排序,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由村委會召集村民評議小組會議提出評議意見,並將評議意見退回村民小組進行公示,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對象名單等相關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四)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審核前需組織人員進村核實,核實結果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五)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應當返回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發給《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並向未批準的鄉鎮人民政府送達不予保障的書面通知。
第十五條縣鄉兩級在民主評議和公示過程中,必須做好事前宣傳、事中引導和事後監督,確保評議工作透明公正。
第十六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須建立縣、鄉、村三級檔案管理體系。
第十七條各級民政部門應及時與扶貧部門做好制度、政策、信息等方面的銜接。
第十八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家庭收入無明顯變化的低保對象應保持相對穩定。收入超過低保標準的,每年審核調整壹次,形成有進有退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縣級民政部門統壹安排,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對階段性喪失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每年進行壹次摸底調查,並將結果作為是否繼續享受農村低保的依據。
第四章資金籌集、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工作經費由各級政府按照規定的比例和保障需要的原則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農村低保資金分配到貧困地區,特別是貧困縣、鄉、村。
第二十二條農村低保待遇按季度發放。民政部門根據實際保障人數將相關材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將資金從財政社保賬戶轉入惠農專項賬戶。壹成統壹?用於分發。
第二十三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核算和管理,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第二十四條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低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問責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是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直接負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員會直接負責本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查和民主評議的公開、公正。
受村民委員會委托,村民小組應當做好農民收入的摸底調查和比較整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
(二)違反規定申請人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三)貪汙、挪用、扣押、拖欠低保資金的;(四)其他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八條以虛假的家庭收入、偽造的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對象的。情節較輕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擾亂民主評議秩序、故意撕毀公文、人身攻擊侮辱低保工作人員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全省通報批評:(壹)不嚴格執行政策法規,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二)違反政策規定弄虛作假的;(三)對群眾來信來訪處理不當,導致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等惡性事件的;(四)不按規定按時足額發放低保待遇的;(五)工作檢查中發現並核實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市(州)、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10 10 10 1起施行。
申請農村低保的條件
壹、農村低保以戶主為單位申請,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居住;
2.*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與常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情況壹致。*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
家庭整體經濟狀況不符合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以內的,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或喪失勞動能力且家庭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員,可自主申請。
二、申請人家庭在農村的,按*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報並核定家庭人口:
1,戶口遷出但仍在學校就讀的學生;具有非農業戶籍但居住在當地農村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家庭成員,納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計算;2、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 * *;
3.外出務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員不計入與* * * *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但應按規定進行收入申報和核算。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家庭和人員,原則上不能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承包土地、山林、池塘等。,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培訓、農業科技培訓和勞務輸出的;
2.拒絕配合入戶調查或者隱瞞真實家庭收入(包括不穩定隱性收入)或者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3、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4、超過家庭經濟能力購買高檔非必需品或長期高消費;
5.家庭財產狀況明顯不符合保障條件,實際生活水平超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
6、因賭博、吸毒等。,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不能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農村低保申請程序
戶主申請:持有當地農村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且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戶主,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1,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2、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證,指定醫院出具的勞動能力證明;
3、用人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
4、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家庭經營收入和承包或承租有使用權或經營權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產資料的質量證明;
5.學生就讀學校的學生證、錄取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壹地的,提供當地派出所、鄉鎮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
7.其他證明材料(在職證明、退休證明、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醫療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相關裁決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