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入學和註冊
第壹條中等職業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書,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要求的有關證件(材料),在學校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提前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延期壹般不超過兩周,學校保留其錄取資格。逾期不報者,取消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兩周內對學生進行體檢和復檢。審核通過者允許報名備案,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如復查證明患者患有經醫院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疾病,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保留入學資格壹年,辦理休學回家治療手續,治療期間不享受學生待遇。病愈後,在下壹學年開學前,持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醫院康復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合格者,準予復學;復試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報到後,學校應當制作新生報到登記表,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經省教育廳批準設立和管理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直接報省教育廳備案;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由縣市教育局初審後報省教育廳備案;非省重點中等職業學校、職業高中由縣教育局初審後報市教育局備案。省教育廳從11到11記錄秋季學生,從10到31記錄春季學生。
第四條新生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學籍,學校建立學籍檔案(見附件1),記錄學生在思想品德、課程(含實踐教學,下同)等方面的表現和成績。學校統壹安排學生學號,頒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證書,由教育部監制,省教育廳統壹印制。取得學籍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規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獎學金、助學金、貸款獎學金等資助和獎勵政策。
第五條每學期初,學生應按規定日期返校、繳費、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返校報到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逾期兩周未到校報到且未請假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績效考核
第六條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評價包括思想品德評價和課程成績評價兩個方面。思想品德考核,課程成績考核每學期壹次,畢業前進行畢業鑒定。成績評定結果應如實記入學籍檔案。
第七條思想品德評價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行為規範》和行為準則為依據,綜合評價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規範和組織紀律。思想品德測評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負責,每學期期末進行。采取學生個人總結、班級民主測評、班主任寫出綜合評語的形式,按照“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評分。
第八條課程成績考核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采取考試、考核或其他考核方式進行。
第九條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計分;考試成績分為優秀(90-100)、良好(80-89)、壹般(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分以下)五個等級。實行學分制的中等職業學校,其考核結果按規定計入學分。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兩次,第壹次在下學期開學後兩周內,第二次在畢業前,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安排。補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試的要求壹樣。補考兩次仍不合格者,應重考。
第十條課程學期成績按下列規定確定:
1.考級的學期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占總成績的50%-70%),平時成績為輔(占總成績的30%-50%),綜合確定。平時成績包括作業、課堂提問、小測驗等。
2.考試課程的學期成績由兩部分組成,綜合測試成績(壹學期進行兩次)占40%-70%,平時成績(包括作業、試題和小考)占30%-60%。
3.對學生實踐能力的考核,主要以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相應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等級證書考核,取得相關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等級證書為依據,折算為相應的成績。不能參加社會考核的技能,由學校按照規定的實際操作標準進行考核。
4.參加相同或相近專業高水平學歷的自考或函授學習,並通過同壹門課程考試的,可視為課程合格,可計算學分。
第十壹條體育課是必修課。對因健康原因體育課學習有困難的學生,可自行申請,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準,可減少體育課學習項目或免試。
第十二條實踐教學成果考核。內容包括實踐能力、應用知識和實習表現。實習指導教師根據學生實踐技能考核結果、實習日記、實習報告、實際表現等做出綜合評價意見,按照“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制進行評分。在企業實習,實習指導老師和實習單位會壹起對學生進行評價。
第十三條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的課程成績考試。因病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學生,應持相關證明向班主任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準。無請假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凡在考試中作弊的學生,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並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學分是學分制下記錄學生學習任務的計算單位,也是課程內容難易程度的量化單位。根據中等職業教育培養目標,三年制專業畢業總學分原則上不低於170學分;四年制專業畢業總學分原則上不低於220學分。其中專業課占65%-70%。
第十六條中等職業學校之間、相近專業之間、學歷教育和短期培訓之間,同壹課程成績原則上應當相互承認。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準,學生可以跨學校、跨專業選修相關課程,並在本課程中取得相應成績。
第十七條畢業鑒定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德、智、體、美進行綜合評價。學生管理部門負責畢業鑒定,采取學生個人總結和班級民主評議的形式。班主任寫出畢業鑒定評語,按照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打分。
第三章第二專業的免修、免考和非全日制學習
第十八條學習成績優異,通過自學掌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的學生,可在課程開始前壹學期申請免試,學校將組織免試考試,考試合格即可免試。包含實踐實驗的課程還應完成規定的實踐實驗,經考核合格後,可免修該課程。
第十九條學生通過自學和遠程教學學習的課程內容高於或者相當於中等職業課程要求,且成績能夠得到學校教學管理部門認可的,憑學生取得的國家承認的成績單、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等級證書,相應課程可以免於修改和考試。
第二十條品學兼優的學生可以申請學習第二專業,經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批準,允許學習第二專業,並報教育部門備案。通過考試或取得專業規定的畢業總學分,頒發第二專業畢業證書。
第二十壹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轉入下壹年級學習:
1.補考後,不及格課程數達到65438+學期總考核的0/2。
2.學分制壹個學期取得的學業成績達不到教學計劃規定的1/2。
3.那些跟原班有很大困難的。
4.畢業生拿到的學業成績,不到畢業總成績的2/3。
轉到下壹年級的學生,其所學課程的成績和所獲得的學分應該得到認可,可以不重考。
第四章轉專業和轉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入學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簽署意見,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審核並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實有某個特長,轉專業更有利於發揮自己的潛力和特長。
2 .學生患有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但可以在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確實有壹些特殊的困難,不轉專業就無法繼續學業。
4.復學或轉下壹年級,本專業無後續班。
第二十三條學生壹般應在被錄取的學校完成學業。如因特殊原因不方便或無法在本校就讀,可申請轉學。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接收普通高中轉來的學生,必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學生申請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轉入同城學校時,由學生提交家長簽署的書面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學生管理部門審核,學校研究批準,填寫《陜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附件2)。轉入學校批準後,轉入學校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省內跨市轉學,由學生提交家長簽署的書面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學生管理部門審核,學校研究批準,填寫《陜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學生轉學到學校後,應在學生轉學到省教育廳審批後辦理相關手續。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的,須經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部門批準。
2.學生應在每學期開學前提出申請並辦理轉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轉學:
1.未經承包單位同意的定向培訓。
2.入學不到壹學期。
3.畢業成績。
4.普通中等學校、職業中等學校和成人中等學校不得相互轉學。
5.應當退學或者責令退學的學生。
第五章停課和復課
第二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或者責令其休學:
1.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診患病,不得不停課治療,且治療(培訓)時間超過壹學期總課時三分之壹的,在學校不能正常學習。
2.壹學期累計病假超過本學期總課時的三分之壹。
3.因為特殊原因,我提出了書面休學申請,父母簽字了。
4.學生因創業、就業、學習交替,書面申請,家長簽字同意。
第二十七條學生休學轉入下壹年級的允許期限為:學制三年的學生累計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六年,學制四年的學生累計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七年。
第二十八條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享受獎學金、助學金、貸款等。
第二十九條休學期滿,學生應在新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及相關證明(患病學生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經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審核、主管副校長批準後辦理復學手續。休學期間如有違法行為,學校有權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六章退學
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退學或者責令退學:
1.因病休學、復試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2.經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癲癇等嚴重疾病者。
3.意外殘疾在學習者身上是堅持不下來的。
4.學生留校或轉入下壹年級的總時間超過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5.壹學期曠課兩周以上(60課時)者。
6.考試作弊屢教不改或者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
7.同壹學年內,補考後仍有三分之二的課程成績不及格,或該學年所獲學分不足規定學分的三分之壹。
8.自願要求退學的,家長簽字同意。
9.無正當理由未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註冊的。
10.由於其他原因,學校認為有必要責令學者退學。
第三十壹條學生休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或責令退學必須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並報學校主管部門和省教育廳備案。
2.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含意外傷殘)的,由學生家長接回。
3.學校會給學生出具退學證明,根據學習年限和成績出具現實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準離校者,不發給學習證書。
第三十二條休學、取消學籍的學生,不能申請復學,其戶口將遷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按時上課、自學、實驗、實習、勞動和各種集體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學生,或者在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社會實踐、文化體育活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有關材料應當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五條學校設立獎勵學分:某門課程學習成績突出的學生;參加國際、國家、省、部級舉辦的各類知識、專業技能和文藝、體育競賽獲得獎勵的;獲得國家專利的;經市級以上部門鑒定的科技成果,可給予壹定的學分獎勵。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學校管理規定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觀、開除學籍。處分期限為:警告、嚴重警告不得少於三個月;記住不少於半年;留校察看壹年。處分的相關材料存放在學生個人檔案中。
第三十七條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實事求是,以教育為主,按照審慎、適當的原則進行。處理結果要和我見面(開除學籍要告知家長),允許我申訴、申辯、保留意見。學校應該仔細審查我的投訴。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開除學籍:
1.違反憲法,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的。
2.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侵犯他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情節嚴重的。
4.打架鬥毆、酗酒、吸毒、賭博、品行不良、道德敗壞,後果嚴重或者情節嚴重的。
5.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秩序和公共秩序。
6.被羈押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仍無明顯進步者。
第三十九條對學生的處分必須經學校學生管理部門研究決定,並按照下列權限批準: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必須報主管副校長備案;留驗由主管副校長批準,並報校長辦公室;開除學籍必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受到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能夠認真改正錯誤,取得顯著進步的學生,經本人申請,班委、班主任作出鑒定並提出意見,經學生管理部門研究,報主管副校長批準,可以撤銷處分。撤銷緩刑必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處分撤銷後,相關處分材料和決定從本人檔案中取出,由學校保管。被學校開除的,不能撤銷處分。
第四十壹條學生畢業時未撤銷處分,處分期滿後有顯著進步的,由學生本人申請撤銷處分,經鑒定單位同意,按規定權限報學校審批。
第八章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二條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或者修完規定的學分,並通過畢業鑒定,準予畢業,發給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經省教育廳批準設立和管理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審核印制;非省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職業高中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統壹審核印制。
第四十三條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綜合考核鑒定合格後,學校準予提前畢業,並發給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提前畢業壹般不超過壹年。
第四十四條仍不及格或未達到規定總學分的課程,允許修完,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應屆畢業生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在兩年內參加考試,考試合格或達到畢業總學分後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從換發畢業證書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五條畢業證書為壹次性證書,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不予補辦,但學校核實後出具證明,可出具省教育廳統壹印制的畢業證書。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各類公辦、民辦中等職業學校,以及其他學校和教育機構舉辦的中等職業教育學生。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陜西省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31995號)和原《陜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暫行規定》(80 [1998]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壹致的。各中等職業學校應根據本條例制定或修訂學籍管理辦法,並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各學校要及時公布並組織學生學習《規定》並貫徹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