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會計與審計的客觀基礎不同。司法會計的出現是會計和證據制度發展的結果。從會計發展的角度來看,會計要想與時俱進,就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經濟需要法律來規範經濟活動。在現實生活中,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與會計有關。如何溝通會計與法律的關系,司法會計這座橋梁必不可少。從證據制度的發展來看,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是貫穿現代訴訟制度的兩大核心內容。為了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必須以科學證據為依據。經濟案件的審理和經濟糾紛的仲裁,都離不開以會計數據為核心的科學證據。證據制度的發展為司法會計的出現提出了需求。會計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使滿足這壹要求成為可能。既有需要,也有可能,內因和外因相結合,促進了司法會計的產生和發展。
當市場經濟發展到壹定程度,人們的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這種精細的社會分工必然導致不同社會群體之間各種權利義務的形成。隨著這種關系的存在,各種團體或組織以各種角色或身份存在。雖然各種經濟組織記錄自己的經濟行為,並傳遞給相關群體,但這種記錄行為畢竟是自己行使的。是否可靠,其他經濟組織不壹定能確定。為了保證記錄經濟行為的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需要有壹批獨立的專家通過特殊的方法對會計信息進行鑒定。因此,作為穩定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環節——審計應運而生。由此可見,市場經濟的分工決定了經濟組織之間的權利和責任關系;會計信息使經濟組織有了轉移權利和責任的手段;審計還保證了會計信息傳遞的可靠性,從而保證了市場經濟的有序進行。
(2)司法會計與審計研究對象有本質區別。司法會計的研究對象是司法會計活動,司法會計活動本質上是壹種訴訟活動。司法會計活動是指司法機關依法進行的法律訴訟活動,這種法律訴訟活動的內容與會計事實和會計業務有關。所謂司法會計本質上是壹種訴訟活動,是指司法會計活動的主體、客體和發展都離不開程序法的指導,必須符合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和原則。如果背離了程序法的精神,司法會計就失去了價值和意義。在司法會計活動中,司法會計主體是以司法機關為中心的復合主體,由應用主體、決策主體和執行主體構成。司法會計的對象是以按照程序法的程序取得的會計數據為主要依據的證據材料。司法會計活動圍繞訴訟活動的需要分為三個方面:司法會計核對活動、司法會計鑒定活動和司法會計文書審查活動。人們從事司法會計活動的目的是為經濟案件的審理和經濟糾紛的裁決提供訴訟證據。
審計研究的對象是審計活動,審計活動本質上是壹種經濟控制活動,是壹種特殊的經濟控制活動。壹般經濟控制是對經濟行為的控制,即保證系統在不斷變化的外部條件下實現某種有目的的行為,而審計控制是對受托經濟責任履行過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保證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本身就是受托人實施其經濟行為的過程。
(3)不同的基礎和研究對象決定了司法會計與審計分屬不同的學科。
在分析了司法會計和審計的起源、發展基礎和研究對象後,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司法會計的出現是由於會計發展和法制建設的需要,其研究對象是司法會計活動及其規律性。基於此,從學科屬性來看,司法會計屬於會計與法律的交叉學科。由於審計來源於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人們對經濟監督的需要,其研究對象是審計活動及其規律性。因此,從學科分類來看,審計學屬於經濟管理學科。
法務會計鑒定和審計有什麽相似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