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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建設安全、線路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法律法規對鐵路安全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定期開展鐵路沿線安全綜合治理。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保障資金投入機制,接受鐵路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四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鐵路安全管理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鐵路安全管控長效機制和鐵路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教育、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各級護路聯防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護路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做好護路安全工作,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第五條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建立護路聯防責任制。各級鐵路護路聯防組織要逐級簽訂護路聯防責任書,劃定責任區域,明確責任人,加強對鐵路沿線單位和個人的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宣傳,防止危害鐵路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第六條鐵路建設竣工後,施工便道和臨時施工用地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對於預留的施工便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與鐵路平行的防護設施。第七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和公告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未依法劃定的既有鐵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劃定並公告。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公告後,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立標樁。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鐵路運輸企業在鐵路沿線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設置圍欄、柵欄、防護樁等防護設施。

鐵路道口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道口警示標誌和道路標線的設置和維護。第九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以及在鐵路隧道洞口上方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從事取土、采砂、開溝、采空作業的;

(三)堆放、懸掛物品;

(四)鋪設、架設各種跨越、穿越鐵路線路的管道、電纜、渡槽等設施。第十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各種管道、電纜、渡槽等設施以及堆放、懸掛物品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和維護,防止危及鐵路安全。

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發現不能立即消除、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通知鐵路運輸企業,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處理;鐵路運輸企業無法處理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處理。第十壹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批準在鐵路線路兩側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與鐵路運輸企業約定的書面文件。第十二條在鐵路彎道內側、平交道口和人行通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礙交通觀察的建築物或樹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修建妨礙交通觀測的建築物,限期拆除。種植妨礙交通觀測的樹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遷移或者修剪。第十三條在鐵路線路兩側新建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的,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該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後不會侵入鐵路線路防護圍欄範圍。

鐵路線路兩側的桿塔、煙囪等現有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後可能侵入防護圍欄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避免倒伏。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造成損失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賠償。第十四條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處理點、彩鋼板等輕質材料堆放場所、建築物、構築物、廣告牌(匾)、燈箱、農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用輕質材料建造,以防止在大風天氣危及鐵路運輸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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