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a)支付違約賠償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當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支付的壹定金額的款項。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指壹方違約給另壹方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給予對方的經濟補償。
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倍返還))
限制規則:契約預見規則、損害減輕規則、損益分擔規則。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指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發出特別履行令,強制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1,法律上或實際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⑷《民法典》第580條----法律正式承認。
《民法典》第580條規定:
非貨幣債務的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法律上或實際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3.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
(5)增加了違約解除時的違約責任規則,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解除時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是因合同解除前的違約行為引起的,而不是因合同解除引起的。損失賠償的客體是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合同解除和損失賠償都是對違約的救濟。因此,在合同解除與違約賠償可以並存的條件下,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不應因合同解除而減輕或免除,而應包括合同正常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獲得的承包費、履行準備費等必要的交易費用,以及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二、違約賠償的標準
違約賠償有三種:壹是恢復原狀,二是金錢賠償,三是以物代物賠償。詳情如下:
(1)違約賠償包括恢復原狀。
1,恢復原狀是指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比如借款人損壞了借來的手機,修好後還給出借人,這裏的修就是恢復原狀。再比如購買的衣服因為質量不合格退貨,退貨就是恢復原狀;
2.退賠如果交錢,需要付利息。例如,如果買方付款後賣方未能交付貨物,賣方除了退款外,還應支付貨款的利息。
(2)違約賠償包括貨幣賠償。
違約後的違約賠償如果要恢復原狀,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困難,可以進行貨幣賠償,簡單易行,是違約賠償的主要方式。
(3)違約賠償包括代替財產的賠償。
違約後選擇貨幣賠償進行合同違約賠償時,如果違約方經濟困難,沒有錢,但違約方有其他財產,可以扣除相應的金額,而以財產代替賠償就是以其他財產代替賠償。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1)繼續執行。
是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按照合同履行,直至實現合同目的。這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特定,必須執行的情況,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和特殊型號或規格的部件。
(2)采取補救措施
是指債務履行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進壹步履行的情況下,只有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才能達到合同目的或者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例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降低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違約金
指在合同中約定壹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壹定金額的金錢,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並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繼續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仍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
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壹方因違約給另壹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害金額予以賠償。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