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解讀:
(壹)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監督的內容?
從整個民事訴訟法的角度來看,當事人可以申請檢察監督的理由大致可以分為程序性、實體性和審判主體違法三種。新民訴訟法第209條(1)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和檢察監督的內容。
從第壹款的具體規定來看,三種適用情形可以分為程序性和實體性兩個方面。其實質是當事人認為自己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實體權利或程序權利受到侵犯而申請檢察監督。?
在程序方面,《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眾多或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再審。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1項、第1項、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結合上述規定,當事人認為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必須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實質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如何理解這裏規定的“明顯錯誤”?
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情形,或者是否比第200條更為嚴格,需要在以後的司法解釋中加以說明,以利於更好地適用這壹條款。?
(2)檢察機關如何辦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再審和檢察監督的途徑有兩種:檢察建議和抗訴。檢察建議是2012民事訴訟法修改時提出的壹種新的民事檢察監督方式。
檢察建議作為檢察機關在實踐中創設的壹種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與抗訴相比,是壹種更加靈活的監督方式,更容易被人民法院接受,但缺乏相應的強制力。
因此,監督的效果弱於抗議。作為檢察機關的書面“建議”,立法沒有明確檢察建議的法律效力,檢察建議對推薦單位(包括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
抗訴作為壹種剛性的、效力很強的檢察監督方式,必然導致法院的再審程序。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再審監督時,可以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但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受理當事人申請後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不受當事人申請的約束,由檢察機關根據相應規定作出檢察建議或抗訴決定。?
(三)人民檢察院審查再審申請的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監督的期限。根據該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
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這壹規定意味著檢察機關壹般應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9月通過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對當事人的監督申請,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受理或者駁回。控告檢察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檢察部門。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監督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檢察部門決定受理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並作出相應決定。?
結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三個月期間,應當理解為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當事人的申請。
作出檢察建議、抗訴決定或者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的總期限,還包括受理當事人申請的人民檢察院的案件審查期限。
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期限。法律沒有對特殊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期限是否延長以及如何延長作出相應的規定。?
(四)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監督有約束力嗎?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賦予了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和檢察監督的權利,但也對該權利的行使進行了限制,即明確規定該權利的行使以壹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完畢,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監督申請進行審查後作出的決定,在檢察監督範圍內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就同壹監督申請向各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該原則的適用包括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決定不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情形,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還包括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建議再審後,當事人不得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或者民事調解書再次申請檢察監督的情形。
但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次民事行政檢察廳與檢察檢察廳民事行政案件座談會紀要》(2014)給了當事人申請復核的機會。
紀要稱,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後,對監督申請作出不予支持的決定。
當事人認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壹次性申請再審檢察監督原則並不意味著人民檢察院已經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
人民法院再審後作出的判決、裁定或者民事調解書,不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根據《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117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抗訴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仍符合抗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並給予書面答復的。
人民法院對檢察建議的處理結果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跟蹤監督或者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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