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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壹篇關於公民隱私的法學本科論文,5000到8000字左右。

目錄

壹、隱私權的含義和歷史演變...1

二、我國隱私權的保護.........................................................................3

三。中國保護隱私權的途徑...5

四。我國隱私權保護制度的問題與完善8頁

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自我隱私保護的理念逐漸被社會所認可。對公民隱私的保護程度標誌著壹個社會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國都有保護公民隱私的相關立法。然而,我國關於隱私權保護的立法明顯不足。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在隱私權的保護方面存在壹定的缺陷,需要進壹步完善。我國現行法律缺乏保護公民隱私權的力度,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保護隱私權。問題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往往讓受害者處於尷尬的境地。因此,通過法律手段直接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已經成為理論和實踐中壹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關鍵詞:公民隱私權形成特征立法保護

隱私又稱私生活秘密或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的穩定性,不受他人非法幹涉,信息的保密性,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泄露。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入、不被其知曉、收集、使用和披露的壹種人格權。公民享有個人信息、平靜生活和私人事務決定權是壹項重要的公民權利,包括個人信息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幹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人格權,在性質上是絕對的,其核心內容是按照自己的意誌控制自己的隱私,其他任何人都有義務不得侵犯。目前我國關於人格權保護的法律比較完善,但仍沒有壹個價值取向明確的制度。特別是,沒有保護隱私權的明確規定。本文旨在通過分析公民個人隱私的法律保護來闡述個人觀點。

壹、隱私權的含義和歷史演變

(壹)隱私權的含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幹擾、知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項人格權。

隱私權是壹項具體的人格權,其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隱瞞隱私的權利。又稱保密權,首先包括公民對身體秘密部位的保密權,這是壹項基本的隱私權。從隱私權的上述特征可以看出,隱私權是壹種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人格權,所以權利主體有隱匿權,這是維護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婚姻中的男女雙方都有權隱瞞對方以前的婚史和性生活行為史。現實生活中,作為誠實的壹方,往往得不到對方的理解,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這個隱私權是指不把自己的隱私告訴任何人的權利。

(2)隱私權。公民不僅有權利被動隱瞞自己的隱私,也有權利使用它。這種使用權是指公民為滿足自己的精神和物質需求,主動使用自己的個人信息的權利,可以由自己使用,也可以由他人使用。

(3)維護權。它是指權利主體有權維護其隱私權的不可侵犯性

受到非法侵犯時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

(4)私人控制。它意味著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控制自己的隱私。

隱私權的歷史演變

隱私權的概念和理論起源於美國。在現代法治化的過程中,沒有隱私的概念。作為大陸法系民法典的代表,《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沒有隱私權的概念,因此也就沒有隱私權理論。1980,美國法學家路易?6?1 Brandis和Samol?6?1沃倫在《哈佛大學法律評論》上發表了壹篇著名的論文《隱私》,並提到“保護個人作品和其他智慧和感情的產物的原則是隱私。”當時英語中提到的隱私概念是這句話:“不打擾我是壹種權利,是壹種獨處的權利,是壹種不受他人打擾的權利。”文章特別強調,上述權利是憲法賦予人民享有的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達到壹定文明教育水平的人才會意識到它的價值,才會珍惜它。此後,這壹關於隱私權的理論得到了廣泛的認可。

學者們對隱私權進行了多方面的歸因。(1)美國學者威廉?6?1霍爾在《新聞法》中認為,隱私權可以定義為每個人要求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私事,或者未經允許不得公開個人私事的自然權利。(2)英國學者認為,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不被他人侵犯、不被他人非法披露的權利,侵犯隱私的形式可以概括為三種:侵入、侵占、泄露私事。(3)日本學者前田雄二認為,隱私權是保護個人隱私和控制個人信息流通的權利。每個人都有不想被別人知道的壹部分私生活。如果這些被看到或公開發表,讓很多人知道,他們會感到羞恥和不快。(4)臺灣學者呂光說:“隱私權是對個人隱私的保護,使每個人都能和平地生活,不受幹涉。未經本人同意,不得發表或討論與公武官的私人事務,及其個人姓名、照片、肖像等。未經本人事先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版,尤其是用於商業目的。”(5)我國大陸學者的代表觀點如下:佟柔認為:“隱私權是指禁止公民幹涉其個人隱私和人身自由的壹種人格權。”王黎明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用以支配其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1]。”楊立新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和社會組織控制和保護其秘密信息的權利。”張新寶認為,“隱私權是指私人。

生活安寧不受他人非法幹涉,私人信息保密以控制私人領域中他人不知道或不想知道的秘密,如私人活動和個人信息,禁止他人幹涉的權利,但不限於危害公共利益,包括動態和靜態隱私權[2]。"

我國沒有明確的保護隱私的法律規定,但在1988《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和1993《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公開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最早見於成文法,但問題是間接保護,不是直接保護。2001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確定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雖然隱私權不被認為是壹項獨立的人格權,其利益受到司法保護,但這壹解釋隱含著對隱私權的侵犯,這仍是立法和法學研究的壹個進步。但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明顯不足,這說明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在隱私權的保護方面存在壹定的缺陷,需要進壹步完善。

二、我國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侵犯公民隱私權在我國屢見不鮮。不幸的是,隱私權在我國的法律叢林中沒有壹席之地。到目前為止,隱私權還沒有在立法中被明確承認為壹項獨立的法律權利。對隱私權保護的模糊規定散見於幾部法律中,甚至《民法通則》也沒有隱私權的痕跡,這是我國民事立法的壹大遺憾。由於立法的缺位,對侵權行為的保護往往於法無據,使得公民隱私權的司法救濟相當尷尬和被動。最高法院的司法部門堅決保護名譽權範疇內的隱私權。涉嫌侵犯隱私權的訴訟,通常只能以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為由立案審理。這種司法機關簡直不可思議。

我國目前還沒有保護個人數據不被泄露和濫用的專門法律,立法也遠未完備,司法審判經驗缺乏,理論研究相對落後。因此,可以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是社會發展對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個人數據被商家利用無可厚非,因為商家需要利用用戶數據獲取更大的商業利潤,消費者也需要獲得更多更周到的商業服務。目前的問題是,大多數商業公司在收集個人數據時,並沒有明確告知用戶如何管理和使用這些個人數據,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用戶數據用於商業目的。特別是壹些單位或個人利用工作的特殊性,將居民提供的個人信息作為商業信息,向壹些商業公司提供資金,甚至買賣用戶信息。比如將孕婦體檢、分娩、托兒所、幼兒園、小學的資料和信息出售給相關商業公司,這些商業公司從事商品銷售等活動。在用戶不需要相關商業服務的情況下,這樣的銷售幹擾了人們的正常生活,給人們帶來了無盡的煩惱。尤其是近幾年,醫院裏出現的大量侵犯患者隱私權的案例,實在令人觸目驚心,所以醫院也被稱為“最沒有隱私的地方”。據報道,新疆石河子市壹女子在醫院做婦科檢查時,沒有事先征得她的同意。醫院居然把她當成教學的“活標本”,讓十幾個實習生觀察她周圍身體的各個部位。尊重和保守患者的個人醫療隱私,既是醫院和醫生的職業道德義務,也是醫院和醫生的法定義務。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不得泄露委托人隱私,但現行《執業醫師法》對醫療隱私的保護沒有規定,立法缺陷主要是觀念落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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