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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活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地方行政公署、市、自治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是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執行機關,承擔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是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的執行機關,承擔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監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合法、及時、準確、有效的原則。第六條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和行政執法監督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二章行政執法第七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機關和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本系統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第八條行政執法的依據是: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決議;

(二)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決議,以及批準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四)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工作部門發布的規章;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是:

(壹)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所屬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

(三)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職責的組織;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駐甘肅行政機關。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本地區、本部門的貫徹實施;

(二)負責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的各項制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序;

(三)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

(四)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

(五)負責調查行政違法違紀案件,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六)研究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七)及時清理和糾正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行為;

(八)辦理上級行政執法機關交辦的相關工作。第十壹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

(二)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以及本行業的業務知識;

(四)自覺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嚴格執法,積極履行法定職責;

(五)經過專門的法律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執法。第三章行政執法監督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對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問題依法進行處理的活動。第十三條行政執法監督的對象是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第十四條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行政執法機關資格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三)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是否合法、適當;

(四)調查行政執法中的違法或失職行為;

(五)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及其相互配合情況;

(六)行政復議工作;

(七)協調行政執法中的爭議問題;

(八)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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