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和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責任人的職責,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經費;
(五)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報告、處理和監控制度,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場所、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監控,責令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情況緊急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六)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七)根據安全事故等級的有關規定,報告、調查和處理轄區內的安全事故,組織協調傷員救治和事故善後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其他分管領導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六條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定期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第七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策;協助上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排查事故隱患,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第三章部門職責第八條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督促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的實施;監督管理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和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負責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監督和考核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參與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建設項目(設施)的審批和竣工驗收,督促項目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防護技術措施。
(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國家出資及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進行考核;實施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三)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破器材、危險品和有毒物品、煙花爆竹、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共安全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水上運輸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和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公路、民航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和重點路段、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施工企業、市政工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工程各方安全責任履行情況,定期對相關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6)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采礦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打擊亂采濫挖等非法采礦行為,配合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礦山、地質勘探和廢棄礦山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治地質災害。
(7)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處置的監督管理,調查環境汙染事故,監測汙染事故的環境影響和事故造成的汙染。
(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實施中涉及的安全產品。
(九)農牧部門:負責農牧系統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做好農業生產事故防範工作;負責農藥產品經營標識的安全管理;加強農機管理,落實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完善農機安全監控網絡;加強草原防火管理。
(十)水利部門:負責水庫大壩、堤防、水閘、渠道等水利設施和河道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水電站及其本地網發電、配電單位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和水利系統管理。
(十壹)旅遊部門:負責旅遊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旅遊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遊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12)衛生部門:負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加強藥品和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和實驗室管理;負責組織和協調事故受害者的醫療救援和技術裝備保障。
(十三)教育部門:負責教育單位和學生在學校活動中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學校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負責校園內教學、實驗用建築物、道路、設施、設備和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爭議處理。
(十五)林業部:負責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十六)氣象部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預警和監測,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機制。
(十七)工商行政管理: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企業嚴格市場準入,督促各類市場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取締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八)財政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的安排、支付和監督管理。
(十九)民政部門:參與重特大事故的善後、社會救助和安撫工作。
(二十)科技部門:負責將安全科技納入年度計劃,加大安全生產投入,積極推進安全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參與安全生產科技發展研究。
(二十壹)文化、體育、宗教等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大型群體活動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止和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