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賬號被封禁的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分為幾類:壹是使用外掛或者壹些非官方的外掛;壹種是利用遊戲bug獲取遊戲幣和遊戲道具破壞遊戲平衡的行為;壹種是傳播不當言論,汙染遊戲環境的行為;還有RMT真金白銀交易,即利用遊戲出售遊戲內物品或貨幣以獲取真實貨幣收入的商業行為。
在遊戲賬號被封禁之前,協商解決問題永遠是最後壹步。當玩家發現自己的遊戲賬號被封,要聯系客服具體原因,向運營商索要違規證據——妳猜對了!接線員不會和妳說話的。然後玩家會向消委會投訴——妳猜對了!運營商只會敷衍應對。玩家只能走最後壹步協商溝通向市場監管局和網監部門投訴,壹般運營商會將數據提供給網監部門。如果雙方能在這壹步通過協商達成解決方案,那就沒必要打官司了,皆大歡喜。如果還是無法溝通解決,就堅決起訴。
從訴訟成本的角度考慮案由,就得站在玩家的角度分析利弊,再做決定。如果以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壹般遊戲運營者與玩家簽訂的是格式合同,網絡遊戲使用協議/用戶協議中已事先約定“雙方未就本協議的履行達成壹致的,提交運營者住所地法院管轄”,這無疑增加了玩家的訴訟成本;以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的,前述約定管轄不能適用於侵權糾紛案件;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由於玩家通過登錄用戶終端知道自己的遊戲賬號被封禁,因此可以認定玩家電腦終端所在地為侵權結果發生地,訴訟更加方便。
從賠償範圍考慮,以經營者違反用戶協議為由提起訴訟的,違約賠償金額包括實際利益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實際利息壹般是指玩家實際投入的充值金額,但充值金額並不代表虧損的發生。如果玩家不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的具體依據,且該依據與經營者違約有關,則法院不會支持這部分請求。如果玩家主張其通過投入金錢在遊戲中獲得巨大成就的意誌因運營方違約而無法實現,則主張應為精神損失,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不支持賠償精神損失。
以侵害虛擬財產權益和消費者實體財產權益為由提起訴訟的,權利主體的財產損失範圍不僅應當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還應當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因為遊戲賬號被封,玩家無法正常參與遊戲,無法獲得獎勵,無法完成升級。這種因侵權導致的物的使用價值的損失,當然是損失。此外,法院還將綜合考慮網絡虛擬財產的獨特屬性、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持續時間、侵權行為的後果和行業慣例、網絡遊戲賬號運行時間和財產投入、裝備購置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玩家的合理損失金額。雖然司法判例中對玩家遊戲賬號被無故封殺的損失計算沒有統壹的標準,但筆者建議不能放棄舉證權,所有充值流量、平臺公布的轉換依據、玩家認為的損失計算方法都可以參照上述判斷因素向法院舉證,以此影響法官內心的判斷。
對於運營商是否有權對遊戲玩家進行處罰,部分法院持不同觀點:由於網絡服務的特殊性,網絡遊戲運營商不僅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是網絡遊戲環境的管理者和維護者,提供和維護網絡遊戲環境的正常運行是每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因此,有必要賦予他們相應的權利,對不遵守網絡秩序、不履行義務的網民有相應的懲戒權,讓網絡服務提供者真正維護良好的網絡秩序。因此,本案涉及的服務條款和玩家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應當合法有效。([2017]浙8601民事判決書第民國初年1023)
從舉證責任的角度看舉證責任是否完成,將決定案件的成敗。所以,在妳決定起訴之前,妳得看妳有多大把握。無論是網絡服務合同糾紛還是侵權糾紛,玩家都要完成兩項舉證責任。壹種是證明自己是被封賬號的所有人,並與運營商簽訂了合同;第二,損失事實發生。玩家要證明網遊中的武器裝備、等級、錢幣都是真實存在過的。由於遊戲賬號的壹些重要信息是運營商掌握或保存的,如果運營商不提供技術支持,玩家很難證明上述事實。這時候法院壹般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有證據的當事人故意不提供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可以推定成立。”如果經營者沒有提供相應的協助義務,可以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這裏需要提醒讀者的是,遊戲運營方只是提供協助,最初的舉證責任還是由玩家承擔。玩家需要提供用爭議賬號登錄、角色名稱對應情況、登錄記錄列表截圖等證據。
在訴訟中,有壹個細節是玩家需要權衡的,那就是雖然妳的遊戲賬號被封了,但是賬號中的裝備和技能仍然靜態保留在遊戲軟件的電子數據中。法院會詢問原告意見是否同意解封賬號,玩家有兩種選擇:如果同意解封賬號,損失事實不會發生,主張賠償的概率不高;如果拒絕解封,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機會更大,玩家需要權衡利弊才能做出決定。
社會在不斷變化,應該正視人們娛樂方式的改變。法官作為裁判,需要放下對遊戲行業和遊戲玩法行為的個人價值觀,真正從法律的角度去解決糾紛,這樣才敢於裁判!創新壹種既能維護網絡遊戲公平秩序又能保護玩家合法權益的裁判方式。
作者簡介:樂康律師專註於網絡遊戲和電子競技的法律實務研究,為眾多主播和電競選手擔任私人法律顧問,為獨立遊戲工作室和電競俱樂部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解決經紀合同、勞動合同、版權、不正當競爭等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