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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港口法》、《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前款所稱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包括危險貨物在港區內的裝卸、過駁和儲存。第三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港口經營人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行業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市、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具體實施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第五條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應當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安全條件審查不合格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六條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下列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壹)儲存或者裝卸劇毒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

(二)沿海地區5萬噸以上、長江幹線3000噸以上、其他內河1萬噸以上的危險貨物碼頭;

(3)沿海儲罐總容量100000立方米,內陸儲罐總容量5000立方米的危險品儲存設施。

其他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應當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第七條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港口建設的有關規定。第八條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並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的內容應當包括:

(壹)建設項目固有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或者單位、人口密集區、敏感設施和敏感環境區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C)自然條件對建築項目的影響。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危險貨物建設項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

(3)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涉及提供危險化學品的);

(四)依法需要取得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文件。

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檢查單證是否齊全,不齊全的,告知申請人補正。對材料齊全的申請予以受理;不屬於本級審查機關的,應當在受理後5日內將申請材料轉交有審查權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轉報時間應包括在審查期限內。第十條負責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壹)安全預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和遺漏,包括對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和評價不完整或不準確;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中安全設施設計的對策建議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三)建設項目與周圍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地的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四)主要技術和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五)未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

(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安全條件審查過程中,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現場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第十壹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安全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並將審查決定送達申請人。安全條件審查不合格的,應當說明原因並告知申請人。整改後,建設單位可以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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