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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獎勵:壹個行政案例研究

案例:高是某省佳縣個體工商戶。他持有的營業執照上註明經營範圍為林產品加工,經營方式為加工、收購、銷售。高某向郟縣工商局交納松香運銷管理費後,將自己加工的松香運到某省易縣銷售。高某進入B縣境內時,被B縣林業局執法人員攔截。B縣林業局以高某未辦理運輸許可證為由,依據A省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規定》和省林業廳授權的《林產品目錄》(規定松香為林產品,應辦理運輸許可證)中的理論法和行政法的主觀分析,認定高某無證經營的松香為“非法財物”,予以沒收。高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沒收決定,法院予以受理。

相關規定

《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家調撥的木材外,從林區運出的木材必須有運輸證,否則由林業部門給予沒收、罰款等處罰。

某省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條例》規定“無運輸證的林產品,予以沒收”。

問題

1.如何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如果高在行政復議後提起訴訟,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2.如果高在起訴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法院應該如何立案?請求可以單獨審理嗎?

3.省林業廳制定的林產品目錄是什麽性質?能適用於本案嗎?原因是什麽?

4.高運輸的松香屬於“非法財物”嗎?原因是什麽?

5.(1)法院審理此案應如何適用法律法規?原因是什麽?

(2)根據行政處罰法,法律、行政法規已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符合哪些要求?本案《林業行政處罰條例》中關於沒收的規定是否符合這壹要求?(2009年第4卷案例分析第6題)

參考答案

1.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院管轄。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由B縣林業局作出,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行政復議後高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改變原處罰決定的,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基層法院也有管轄權。

分解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機關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院管轄。復議後,復議機關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2.根據行政賠償規定,請求撤銷沒收決定和請求賠償,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行政賠償請求可以單獨審理,也可以將兩項請求合並審理。

分解

根據《行政賠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請求行政賠償的,或者具體行政行為以及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犯權益造成損害的,法院應當另行立案,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合並審理或者分別審理。

3.省林業廳制定的林產品目錄是地方性法規授權的規範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不屬於法院應當依賴或者參照的適用規範,但可以作為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事實依據之壹。

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座談會紀要,在行政審判實踐中,經常涉及有關部門為指導法律或者行政措施的實施而作出的具體應用解釋等規範性文件,主要是:國務院部門和省、市、自治區、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為具體應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而作出的解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機關往往將這些具體應用解釋等規範性文件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這些具體應用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對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規範意義上的約束力。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具體應用解釋等規範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適當的,在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時,應當認可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就具體應用解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在裁判理由上是否合法、有效、合理、適當發表意見。

4.高運輸的松香不屬於“非法財物”。因高某具有加工、收購、銷售松香的主體資格,並向郟縣工商局繳納了松香運輸、銷售的管理費,故對該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權,不能作為“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分解

“非法財物”是指當事人用於非法目的或者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財物。

文章。

5、

(1)《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沒有將無證運輸木材以外的林產品納入行政處罰範圍,也沒有規定對無證運輸其他林產品的沒收處罰。省級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擴大了《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對行政處罰和沒收行為的範圍,與上位法相抵觸。根據行政訴訟法的適用規則,法院應當適用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

(2)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規定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本案《林業行政處罰條例》中關於沒收的規定,超出了《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行政處罰的範圍、種類和幅度,不符合相關要求。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1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座談會紀要》,如果下位法的規定不符合上位法,人民法院原則上適用上位法。從審判實踐來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見情形如下:...下位法擴大或者限制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範圍、種類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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