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德與戒、德與天的結合,也是親與敬。具體來說,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是“正行正殺”和“慎德”。西周的法律思想反映了西周統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和豐富,有利於政權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所謂“義殺”,就是根據我國不同的地區和情況,選擇最合適的刑罰手段來對付社會犯罪,反對濫刑濫殺的方法。
所謂“道德審慎”,就是在處理社會犯罪問題上,提倡德治,提倡倫理道德的強制灌輸,以在人們心中築起預防犯罪的精神大壩,有效預防可能發生的犯罪。同時,在鎮壓時應采取審慎的政策,即區分嚴重犯罪與壹般犯罪的界限,對壹般犯罪采取寬大處理的原則;嚴厲的懲罰只適用於嚴重的罪行。
2.《法經》是戰國時期魏國宰相李悝所制定的。他在總結春秋以來各諸侯國新興地主階級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法律經典六章》。《國法》是中國封建社會最早的粗而細的法典,它的出現是為了適應日益發展的封建經濟關系的要求。《法學經典》的標題有:盜竊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器械法,主要是關於懲治盜賊等重大犯罪行為的規定。
法律經典的階級性:第壹,其尖銳性主要指向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法學經典》開篇就規定“君當急賊”,這不是偶然的,反映了當時農民與地主階級的矛盾相當尖銳。第二,法典的目的是維護君主政體。第三,法律經典也要維護封建等級制度。
《法學經典》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法學經典》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在當時對各國立法影響很大。商鞅將《法典》帶入秦代,在《法典》的基礎上制定了《秦律》,而漢代的蕭何在《法典》的基礎上制定了《九章法》。漢代以後,歷代封建法典在秦漢舊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都吸收了法律經典的基本原則,把鎮壓農民反抗活動作為立法的主要任務。這些都說明,法律經典確實是封建法典的藍本。
其次,《法學經典》對當時封建經濟的形成和鞏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法學經典》的頒布本身就是封建制度勝利的標誌,是作為封建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因為如此,再加上魏國對的其他政策的實施,魏國在戰國初期迅速強大起來。
3.秦朝的法律指導思想仍然采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現為:
1.法律是統壹的。這個想法有兩層意思,第壹層意思是全國實行統壹的法律;第二層意思是最高立法權屬於天皇。
壹切都取決於法律。秦代的專職刑規定了各種法律來規範人們的行為。
3.把懲罰當成威脅。這壹思想有三層含義:壹是法緊;第二,嚴懲;第三,亂罰。
立法活動
秦代法制的許多內容直接來源於商鞅變法期間和之後秦國所建立的制度。秦統壹後,主要頒布各種單行法令,立法活動頻繁,但沒有制定壹部大而全的統壹法典。
4.漢代法律思想經歷了兩個發展時期。漢初至文景帝時期,以黃老無為為執政思想,漢武帝以後確立了封建正統儒家法律思想。後來的封建王朝基本沿襲了封建正統的法律思想。
1.漢初至文景時期
漢初至文景時期,以黃老思想為主,法家思想為輔的法治指導思想。
漢初,由於秦朝的暴政和連年戰亂,社會生產遭到嚴重破壞。統治者需要壹個相對穩定的局面,使人民能夠休息和生育,恢復和發展生產,鞏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權。這時,劉邦總結了吳沁的教訓作為參考。劉邦的部下劉嘉根據黃老的思想和當時的社會情況提出了“道大於無為”。當時從皇帝到宰相的統治階級都推崇黃老的思想。文景時期尤為顯著。無為而治的思想體現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就是“少重視稅收”和“采取措施省刑罰”。於是,出現了生產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榮景象。
2.漢武帝以後
漢武帝以後,以儒家思想為主,法家思想為輔。其核心是“道德支配刑罰”。
經過70年的社會、政治和經濟恢復和發展,國家積累了大量的物質財富。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得到鞏固,但漢初分封的藩屬皇族勢力逐漸強大,與中央政府矛盾尖銳。土地兼並嚴重,匈奴不斷入侵,最高統治者迫切需要進壹步加強中央集權,尋求新的法律指導思想。漢武帝招賢納士,董仲舒以“春秋壹統”的主張回應。他指出,建立統壹的中央集權制度,首先要統壹思想。進而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董仲舒的儒學,就是把儒學和陰陽思想結合起來,使之玄妙。他指出,事件中萬物分陰陽,德為陽,刑為陰,德為主刑。這也是對秦朝“移刑”教訓的總結,主張用道德禮法先教化,教化無效再以刑罰為輔。這種剛柔並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行之有效的統治方法。這壹思想對後世的立法影響很大,是以儒家道統為核心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開端。
5.三國兩晉南北朝立法活動的主要成就。
●封建法律形式逐漸完備。
●代碼樣式增加了科學性。
●法律觀念進壹步規範。
●基本確立封建五刑制度。
●豐富了封建法典的內容。
法律內容的主要發展
1,經濟立法
●頒布“土地占用令”或“平均土地令”,以確認等級土地占用制度。
●實行調租法,保證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
2.刑事立法
●“八項意見”和“公務”納入法律。
●確立“十大重罪”。
●改革刑罰制度。
審判人員
l、司法機關
中央司法機關還是廷尉或者大理。至北齊,廷尉改名,擴建為大理寺。
2.訴訟制度
這壹時期訴訟制度的主要變化是以皇帝為首的中央政府日益加強了對司法權的控制;
●皇帝更頻繁、更直接地幹預和參與司法審判。
●規定了嚴格的死刑復核制度。
●加強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監督。
●限制人們的訴訟權利。
3.監督機構
這壹時期,建立了由皇帝直接領導的獨立監察機關——禦史臺。
6.從李周和齊豫的異同,再考慮到管仲變法發生在齊國,而《李周》也是寫在齊國,可以推斷出的出現與管仲變法有著密切的關系,也就是說管仲變法才是的真正起源。我們可以推測,在管仲變法之時,統治者中的改革派提出了許多具體的改革方案,有的被采納實施,有的則沒有。這些計劃有壹部分被後人整理加工,加上其他內容,就成了《禮記》壹書。李周記錄的社會組織和官方設置過於規則和復雜,這是壹些改革方案中已經寫入的證據。從李周和齊豫的許多相似之處來看,李周保留下來的許多改革方案都得到了實施,尤其是那些與經濟變革有關的方案。當然,李周也會有壹些管仲變法前的社會遺跡。這是因為管仲的改革是建立在“聖人治天下”和“修舊法,擇善而用”(國語齊豫)的法律基礎上的。)的烙印,他為許多變革披上了舊外衣,尤其是在被剝削者的統治下,此外,其復雜的著書過程也使許多東西在管仲之前得到了總結,但李周的主流,尤其是社會經濟部分,卻反映了管仲推動的社會變革。
7.唐律的制定過程。
1.《武德法》是唐代第壹部法典。《武德法》以《隋朝開皇法》為藍本,12條,500條。
2.貞觀之法基本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體例,增加了勞役之流,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類推的原則和制度。
3.《永輝法則》
又稱《唐律》,是孫昌戊己、李記於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貞觀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永輝三年,唐高宗下令召集多面手和壹些重要官員逐句講解永輝律,永輝四年十月經高宗皇帝批準,討論後附於律後頒布。分數12,30卷* * *,稱為《永輝律書》。元代以後,人們以“壹曰”壹詞開始,故又稱“唐律亦舒”。
《雍呂慧書》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的立法和法律註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進行了準確的解釋和說明,而且盡可能地引用儒家經典作為法律的理論基礎。《雍呂慧書》的完成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雍呂慧書》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充分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制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國法制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和周邊國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永輝律書》是迄今為止保存最完整、最早、影響最大的古代成文法典。
(2)十惡不赦
1.從“十重罪”到“十惡不赦”。
所謂“十惡”,是隋唐法律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段根本利益的十大重罪,源於北齊法律的“十大重罪”。隋的《法》在“十條重罪”的基礎上得與失,確定了十惡制。
註意北齊創設了十條重罪,在《黃愷律》中又改了十條惡。
2.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
(1)謀反:指密謀反對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不道:指密謀破壞國家祠堂、皇帝陵墓、皇宮的行為;
(3)謀反:指背叛國家,投奔敵國;
(4)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及其他受人尊敬的親屬的行為;
(5)沒門:指非死罪中殺死三人並肢解人的行為;
(6)不敬:指盜竊皇帝的祭祀品或禦物,偽造或盜竊皇帝的印章,誤配皇藥,誤違反禁食令,批評皇帝和無官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孝順:是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其同意私自開設門戶,分割財產,對祖父母、父母缺乏贍養,對父母喪誌等不孝行為;
(8)不壹致:指謀殺或販賣五衣(麻)以內的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超過立功的行為;
(9)非正義:指殺害主管、受訓者、丈夫喪事的行為;
(10)內亂:指強奸有輕微成就或以上的親屬等亂倫行為。
《唐律》“十惡”制度中規定的罪名,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侵犯皇權特權罪,壹類是違反倫理規範罪。而且唐律規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項建議等條款,往往得到赦免,這就是“十惡不赦”之說的由來。
(3)六殺、六贓並護辜
1.六件贓物。
六種贓物是指唐律規定的六種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罪。
(1)“收受錢財枉法”是指官員收受錢財導致枉法的行為。
(2)“收受錢財而不枉法”是指官員收受財物而不枉法的行為。
(3)“受監”是指官員利用職權非法收受管轄範圍內的人或者下屬的財物的行為。
(4)“強盜”是指以暴力手段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
(5)“盜竊”是指以隱蔽手段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6)“受賄”是指官員或普通民眾不利用職權非法收受財物。
明清贓物圖六張。
2.保護辜。
它是指加害人犯罪的後果不立即顯現,並規定加害人在壹定時期內對加害人的傷情變化負責的壹項特殊制度。
《唐律》規定:“手腳打人的期限為10日,用其他物打人的期限為20日,刀火傷人的期限為30日,斷肢斷骨的期限為50日。”被傷害人在限定時間內死亡的,被傷害人應當承擔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壹個人在限定範圍之外死亡,或者在限定範圍之內被他人死亡,則被傷害人只承擔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雖然不夠科學,但唐代確定保護辜的期限來確定受傷害人的刑事責任,與過去相比是壹種進步。
(4)五刑及刑罰原則
1.唐律中的五刑。
作為基本的法定刑,《唐律》采用了《隋煬帝法》所確立的摑、棒、徒、流放、死刑五種刑罰,其規格與《隋煬帝法》略有不同:
(1)鞭笞:從10到50,每增加10;
(2)鞭刑:60至100,每增加壹次10;
(3)監禁:壹年至三年,每增加半年;
(4)流放刑:2000裏至3000裏,每班500元;此外,還有服務流程。
(5)死刑:分為兩類。
2.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1)公私分明原則。
公共犯罪是指“因公務而犯罪,大公無私的人”,即在執行公務中,因公務而導致壹些錯誤或過失,而不是為了追求個人私利而犯罪。
私罪有兩種:壹種是指“私行公務的不緣罪犯”,即所犯的罪行與公務無關,如盜竊、強奸等。另壹種是指“雖是公務,卻意味著參與阿曲”的罪名,即利用職權,枉法裁判,若受他人委托,枉法裁判等。,也是作為私罪來處罰的。
記憶公式是,公罪較輕,私罪較重。
(2)投降原則。
①嚴格區分自首和改過自新。在唐朝,壹個人能向朝廷坦白罪行而不被傳訊,就叫自首。但在罪行暴露或者官方發現他逃跑後,又重新投案自首,唐代稱之為平反。采取改過自新的減輕處罰原則。
(2)規定叛國罪和其他嚴重罪行或造成嚴重危害和不可挽回後果的罪行不適用自首。
規定自首可以免除犯罪,但必須依法全額退賠贓物。
(4)不完全自首稱為“假自首”,不完全交代犯罪情節稱為“無休止自首”。對於不真實的人,只對其行為不真實的部分進行處罰,如實供述的部分不予處罰。
(5)輕罪已經發出,可以先定重罪,免其重罪;對他進行訊問後能坦白剩余罪行的,免除剩余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