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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玻璃棧道發生意外如何維權?

近年來,國內各大景區掀起了修建玻璃棧道、玻璃廊橋、玻璃景觀平臺等高空“玻璃景觀”的熱潮。高海拔的“玻璃景觀”以高海拔、驚險刺激著稱,大部分建在懸崖上,有的甚至成為世界之最。

據悉,5月17、19、2065438日,重慶某主題公園“空中懸廊”項目成功獲得“空中最長玻璃懸廊”吉尼斯世界紀錄認證。廊橋呈“A”字形,完全從懸崖上筆直延伸,底部沒有任何支撐。橋面由透明玻璃鋪設,由內向外逐漸變窄,沿著懸崖挑出近70米,是美國科羅拉多觀光廊橋長度的3倍。橋面離地面200多米,相當於60層樓的高度。

高海拔的“玻璃景觀”給遊客帶來新奇驚險的體驗,但同時隱藏的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

據悉,2065438+2007年4月9日上午,多名遊客從木蘭勝天景區山頂沿玻璃棧道遊玩時發生意外,造成1人死亡,3人輕傷。

高空“玻璃景觀”安全嗎?關於“玻璃景觀”國家法律法規有哪些?壹旦發生意外,如何維權?就此,記者采訪了山東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明明和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牛向峰。

關於“玻璃景觀”的法律規定並不明確。

牛向峰認為,目前玻璃棧道等高空“玻璃景觀”缺乏法律法規層面的安全標準,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在安全標準方面,玻璃棧道、玻璃廊橋、玻璃景觀平臺等。主要由鋼架支撐結構和特殊鋼化玻璃組成。大多懸掛或沿景區山中峭壁而建,距離地面100多米。支撐鋼架結構需要多大的力量才算安全?位於風口的“玻璃廊橋”上下擺動多少度才算安全?.....對於“玻璃景觀”的整體安全標準,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行業標準可供參考。

作為構建高空“玻璃景觀”的主要材料,大部分景區都采用雙層夾膠鋼化玻璃,只有厚度的區別。據說有些玻璃可以承受每平方米1000公斤的重量。而鋼化玻璃的安全標準主要來源於《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屬於建築用外墻玻璃標準。能否適用於高空玻璃棧道或景觀平臺載體,還得相關部門專門規定。

此外,政府的特殊監管責任模糊。牛向峰說,高空的“玻璃景觀”壹般都是建在高空或者懸崖峭壁上,危險性很大。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經營為目的,其範圍界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大於等於2m的大型遊樂設施,屬於特種設備。由於高空“玻璃景觀”本身沒有配套的遊樂設備,只是為遊客提供高空交通功能,與其他大型遊樂設施在設備運行和運營功能上有所不同。是否符合作業高度距地面高於或等於2米的要求,目前仍有爭議。實踐中,高空“玻璃景觀”不屬於特種設備監管範疇,擁有專業安全檢測設備和專業人員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參與其設計、施工和運行。建成後,只有景區的旅遊主管部門來監管旅遊級別。但由於監管職能有限,缺乏專業的技術安全檢測設備,旅遊部門無法在技術層面對高空“玻璃景觀”的安全進行監管,容易出現監管空白。牛向峰介紹,2065438+2007年2月,北京市發改委就因為這個原因暫時停止了新建玻璃棧橋等項目的建設。

對此,劉明明認為,高空“玻璃景觀”本質上是壹個營利性的遊樂項目,完全有必要定期開啟和關閉,定期檢測和維護鋼化玻璃和鋼架結構的安全性,控制觀光方式和遊客數量等,以確保操作安全。對此,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將“玻璃景觀”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納入安監部門監管。同時,他們還應盡快制定行業安全標準,以確保維護和監管有法可依。

發生安全事故後如何劃分法律責任

劉明明認為,高空“玻璃景觀”的法律責任主體通常包括鋼化玻璃的生產者和供應商、景觀平臺和景區的經營者,在某些情況下,使用遊樂設施的遊客也會成為責任主體。對於上述法律責任主體,應根據不同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

第壹,經營者的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營者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鐵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玻璃景觀”由於建在高空,容易受到自然因素的影響,危險性大,對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高,屬於《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從事高空活動”的情形。經營者必須強化安全管理職能,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旅遊者在經營活動中受到損害,經營者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旅遊者自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生產者對缺陷產品以外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於鋼材和鋼化玻璃的生產者來說,如果生產的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安全性能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導致鋼結構解體、倒塌或者鋼化玻璃破裂,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應商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第三人引起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因第三人的過錯受到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劉明明介紹,在武漢木蘭勝天景區玻璃棧道事故中,壹名“恐高癥”遊客聽從導遊建議,從山頂走上落差近200米的玻璃棧道。在滑行過程中,他頭暈目眩,不敢擅自停在滑道上,導致身後高速滑行的遊客發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3人輕傷。在該事件中,遊客擅自在高速滑道停車的錯誤行為與後車被撞的損害後果及人員傷亡有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當然,景區或者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也應當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因自身原因擔心意外受損的遊客如何維權?牛向峰認為,如果遊客在遊玩過程中因自身原因感到身體不適,如恐高癥、心腦血管疾病等,並由此引發嚴重後果和糾紛,由於“玻璃景觀”等遊樂項目屬於高空活動,壹旦遊客在遊玩過程中誘發心臟病等疾病,造成嚴重後果,景區或經營者應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但旅遊者隱瞞自身情況,不遵守規定,景區或者經營者盡到告知義務,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及時采取處理措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責任。

“發生糾紛後,遊客可以先與景區或經營者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遊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起違約或侵權訴訟。”牛向峰說。

盡快實施“玻璃景觀”的安全監管。

"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標準."牛向峰說,作為壹種新生事物,高海拔的“玻璃景觀”給人們的旅遊增添了不尋常的體驗。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明確規定鋼框架結構和鋼化玻璃的安全標準以及生產、運輸和使用的法律責任,建立行業級的安全規範和操作標準。要明確監管主體,準確界定具有高空“玻璃景觀”的特種大型遊樂設施的法律地位,盡快明確具備安全監管條件的政府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建立配套的安全監管體系。牛向峰建議引入行業保險制度。鑒於高空活動風險較大,可以強制要求作業人員購買壹定金額的意外傷害保險,以降低無法賠付的風險。

“對於景區和經營者來說,要增強安全保障意識。細化風險告知和註意事項,履行提醒責任。同時,要加強日常管理,配備充足的安保力量,完善防護措施,定期檢查維護,主動接受職能部門的安全檢查,確保設施符合安全標準。”劉明明說,要建立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在發生意外時及時提供援助,防止損害擴大。

總結:政府相關部門、生產者、經營者、個人需要各司其職,盡可能避免玻璃棧道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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