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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專家,服裝店的風險規避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企業的任何經濟行為無疑都存在各種風險,所以精明穩健的企業家都非常重視企業風險管理。對於壹個即將步入社會的創業者來說,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風險更容易發生。原因主要在行業經驗和管理技能方面。所以創業的人,尤其是第壹次創業的人,壹定要有風險意識。當然,風險是方方面面的。這裏我主要談談自己對規避創業法律風險的看法,供大家參考:

壹、創業組織形式選擇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創業首先要成立創業組織形式,根據投資金額、合夥人、行業進行工商登記。這就需要企業家組織形式的選擇。

壹般來說,可以選擇創業的創業組織有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多種形式。然而,不同形式的創業組織具有不同的法律風險。

首先,創業者對不同創業組織的債務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本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我國《合夥企業法》修訂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的新《合夥企業法》中,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由於我國沒有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壹旦企業家以創業組織的形式對債務承擔無限或無限連帶責任,且該組織的債務數額較大,企業家不僅會血本無歸,還會因還債壓力巨大而無力創業。

因此,創業者在選擇創業組織形式時,如果選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等組織形式,應盡量控制組織的資產負債率。因為企業家說了算,完全可控;如果選擇個人合夥、普通合夥等組織形式,部分企業家由於人為因素可能無法控制組織的債務規模,企業家應通過合夥協議、規章制度、參加保險等法律手段約束組織的債務規模,以控制和規避相關風險;但是如果選擇有限合夥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和股東對組織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所以這些企業家就不用考慮這方面的風險。

其次,創業組織形式的選擇要考慮組織運行後的管理成本風險。

從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順序來看,組織運營的管理成本是遞增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個人獨資和合夥往往不需要註冊資本,而有限責任公司則需要。即使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兩種組織形式之間,管理成本也是不同的。2005年公司法修改後,允許成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很多人也註冊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為65438+萬元,必須壹次性繳納,而壹般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為3萬元,註冊資本高於3萬元的可以分期繳納。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在經營中不嚴格區分公司和股東、家族,就有可能被揭開面紗,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那麽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意義也就失去了。因此,企業家組織形式的選擇要考慮到組織運行後企業家對管理成本的承受能力。

第三,在壹些企業家組織中存在人際合作的風險。

個人合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明顯具有人合性質。合夥人和股東之間會有各種沖突,比如經營理念,利益甚至性格。這些沖突往往會演變成組織僵局,使組織因為企業家之間的矛盾而陷入危機。所以,在選擇這些創業機構的同時,選擇誌同道合、善於溝通、以創業機構利益為重的合夥人是非常重要的。

二、創業商業模式選擇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壹般來說,創業者選擇的商業模式主要有兩種:直營和加盟。(當然還有代理等其他商業模式。)這兩種商業模式各有利弊。采用直營模式的最大局限是,壹切都需要自己去摸索,自己去做。這對於剛創業,沒有經驗的人來說是很難的。很多以直營模式創業的人,失敗大多是因為缺乏各種直營能力。所以對於選擇直營模式的創業者,建議大家全方位培養自己,不斷拉長自己的短板。當然,能夠為自己的創業活動組織壹個各方面的專家團隊,為自己的創業活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是非常棒的。

加盟對於創業者來說也是壹個悖論:壹方面,加盟壹個成熟的加盟體系,可以得到管理、培訓、技術、廣告等各方面的有利支持,可以快速復制克隆別人的成功模式。但另壹方面,創業者無法識別哪種特許經營體系是成熟的,有很多案例落入了加盟商(加盟商)刻意設計的陷阱,包括我代理和咨詢過的。現在對於選擇加入該模式的創業者,我想提出以下建議:

1.要仔細審查加盟商(冠軍)的主體資格。壹個好的、成熟的特許經營體系,必然是特定環境下的盈利模式。所以,壹個加盟體系的形成和完善,不是壹兩年就能完成的。所以根據商務部相關規定的要求,要檢查被特許人是否成立於1年以上,是否有兩家以上的直營店。加盟公司沒有直營店,運營時間短,沒有經過長期經營實踐的檢驗,怎麽可能是成熟的加盟體系?怎樣才能保證加盟商盈利?

2.特許經營產品要謹慎。從某種意義上說,特許經營可以分為產品特許經營和商業模式特許經營。目前,我國大量的特許經營欺詐案件大多發生在產品特許經營領域。加盟商高價購買加盟商的設備和產品,最後加盟商人去樓空,加盟商投訴無門,欲哭無淚。

3.即使加入成熟的加盟體系,也要考慮自己的創業環境和能力。壹個成熟的加盟體系只是在壹定環境下的盈利模式。所以我們在為自己的加盟店選址時,要考慮加盟體系的生存環境。

第三,創業組織運作中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創業組織運作中的法律風險是復雜的,甚至是無法防範的。因為以創業組織形式和創業商業模式存在的法律風險是靜態的,而創業組織運作中的法律風險往往是動態的。因此,在創業實踐中,應更加重視創業組織運作中的法律風險管理。

首先要依法處理好與政府、客戶、勞動者的關系。

及時年檢、依法納稅、環境保護、安全管理等。,企業家幾乎要和每個政府部門打交道。壹旦出現嚴重違規行為,創業組織可能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要註意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和償債能力,避免發生糾紛和訴訟;要及時給雇傭的工人繳納社會保險,避免工傷事故發生後,工人直接向企業家索賠。處理好與政府、客戶、員工等各方面的公共關系是創業型組織生存和發展的前提。

其次,要依法處理各類法律事件,避免演變成創業組織的危機事件。

創業組織在運作過程中,會出現壹些法律風險,並形成壹系列法律事件。如何處理這些事件非常重要。處理好的話會避免更大的法律風險,處理不好的話很可能會導致創業組織的危機。因此,在法律事件發生後,應註意區分法律事件的性質,制定個性化的處理程序,實施快速有效的現場管理,明確事件處理相關人員的權限並進行合理劃分。這樣大部分法律事件都會被消滅在萌芽狀態,法律風險的擴大也可以避免。即使是可能導致企業家組織崩潰的法律危機也不是不可挽回的。企業家應積極管理和應對危機的根源,大力開展危機公關,以避免企業家組織崩潰的法律風險。在創業型組織法律事件的處理上,也要註意,同類型事件的處理沒有唯壹的標準和答案。因此,現場處理和後續處理的法律管理技能的創造性和靈活性更為重要。

總之,創業法律風險的控制和規避,是壹種管理方法,也是創業者應該掌握的工作方法和技巧。而且,管理和規避創業的法律風險是創業管理的壹個重要方面,關系到創業活動的安全、效率、可持續經營乃至生死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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