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稅收政策
首先,分析了我國現行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壹)法律問題
1.科技稅收法律層次低,相互銜接差。
國家法律中幾乎沒有對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是對壹些基本稅收法規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形成的,分散在各種稅收法規或稅收文件中,人們難以全面掌握政策,執行中容易出現偏差;還有壹些優惠政策缺乏穩定性,壹些細則修改後沒有廣泛宣傳,使得相關政策不規範,缺乏應有的嚴肅性和剛性。
2.稅法單壹的立法體系不能完全適應地方科技發展的需要。
我國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沒有立法權。這不僅不利於根據地方科技發展的需要和可能制定稅收法規以促進地方科技和經濟發展,也不利於因地制宜地調整和分配區域稅收資源,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地方稅制建設和分稅制的實施與完善,還可能誘發地方政府越權行事。
(二)制度中的問題
1.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加重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
高科技企業的資本有機構成普遍較高。隨著新技術、新工藝的不斷采用,科技產品的成本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直接材料成本的比重壹直在下降,而間接成本的比重卻大幅度上升。大量的無形資產如研發費用和技術轉移費用,以及科技咨詢費用,往往大於有形資產的投入。這些費用目前不在抵扣進項稅的範圍內。此外,購買固定資產所含的稅不能抵扣,也降低了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生產型”增值稅大幅增加了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稅負,直接影響了對高新技術的投資,阻礙了企業技術設備的更新,最終阻礙了企業科技發展和擴大生產的正常開展和延續。
2.以地區優惠為導向的稅收優惠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
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經濟特區、部分行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園區,區域優惠明顯,全國範圍內的行業(或產業)優惠較少。目前,利用區域優惠的方式對開發區內外同壹性質的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不符合公平原則、稅收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初衷,也不利於高新技術產業的合理布局。稅收政策對產業稅收優惠的弱化,造成了同壹性質的產業因地區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不僅與國家產業政策不相適應,與稅收公平原則背道而馳,而且極大地限制和削弱了稅收手段對國家科技進步的促進作用。
3.不合理的優惠對象和優惠環節降低了科技創新的效率。
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單位(如高新技術企業、科研院所)和科研成果(如“四項技術收入”),而非具體的科技開發活動和項目。這種不合理的優惠模式,第壹,會導致經濟建設以新項目為主,走外延式發展的道路;二是容易濫用稅收優惠政策,使高新技術企業中的非高新技術收入和“四項技術”收入中的非技術性收入也享受科技稅收優惠。從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情況來看,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大多體現在流轉稅、所得稅等終端稅種上。就科技進步而言,優惠是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和成果轉讓取得收入後給予的,即相關稅收優惠的重點是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和銷售。實際上是對結果的優惠,而不是對創新過程的優惠,不利於從源頭上培育和壯大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
二、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壹)從整體規劃上系統設計科技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要與國家產業政策緊密配合,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突出政策重點,減少“撒胡椒面”的盲目性。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特點,國家應充分發揮有限稅收政策資源的最大效率,實現稅收政策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應依靠市場調節,對壹些技術明顯落後、市場前景暗淡的行業和產品有所作為,將有限的政策資源集中到真正有優勢、有前景的高新技術領域,形成層次分明、重點突出、統籌協調的多元化稅收支持政策體系。
(2)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法律制度,協調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
1.推進科技稅收法制建設。
加快科技稅收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稅收法律權威,創造條件盡快實施科技稅收優惠單獨立法。目前,我國現行科技稅法層級低、權威性差,難以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因此,壹些相對成熟的法規、規章應當通過必要的程序上升到法律層面。同時,國家在完善科技稅收政策時,應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專門的優惠法案,將分散的科技稅收政策集中在其中,統壹頒布實施。此外,從長遠來看,國家應制定和完善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綜合性法律,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基本法,並總體考慮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2.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科技稅收立法權。
長期以來,地方政府迫於單壹的稅收立法體制,在日益激烈的地區競爭壓力下,為發展地方經濟和高新技術產業,采取先征稅後返還、列項收費、專項返還或給予財政補貼等方式,以自己的“地方政策”代替稅收優惠,導致地區間惡性稅收競爭,動搖了中央立法的權威。為促進中央和地方經濟協調發展,應賦予地方政府壹定程度的稅收立法權,允許地方政府根據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選擇不同時期適合本地區人才結構和資源狀況的重點項目和稅收政策手段,動態調整政策支持的範圍和重點。這樣,科技稅收優惠政策與中央和地方的發展戰略緊密結合,有序實現了中央和地方經濟的互動和跨越。
(3)適當調整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制度。
1.積極推進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改革。
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消費導向型增值稅。對有機資本高的高新技術企業,允許其購買的經營性資產價格中包含的增值稅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此外,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新產品開發費和宣傳廣告費可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此外,高新技術產品所含折舊部分的增值稅,允許在計算增值稅稅基時扣除。對科技含量高、增值率在60%以上的高新技術產品,實行13%的低檔稅率,適當降低實際稅負。通過這些措施,高新技術企業在增值稅方面享受更多優惠。
2.實現從區域偏好到產業偏好的轉變。
從稅收公平原則出發,我國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以產業優惠和項目優惠為基礎,而不是以地區優惠為基礎。壹個企業是否應該給予稅收優惠,首先要看是否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其次要看企業的研發項目和科技開發投入。所有符合要求的企事業單位(技術先進,對社會有貢獻等。),無論是否在高新園區,無論屬於什麽經濟部門,只要達到國家認定的指標,都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3 .稅收優惠應側重於具體的科研項目和開發環節。
根據R&D高科技的特點,國家應該通過項目優惠和R&D環節優惠來激勵具有實質性意義的科技創新。在這方面,首先應規定原則上可以享受優惠的研究項目或研發行為,確定基礎研究或前期研究環節優惠、中間試驗階段優惠等標準。最後,企業要申報,審批後享受間接優惠。為確保稅收優惠政策真正落到實處,科技稅收優惠重點要從企事業單位轉向對重大技術突破、重大市場開發等重要項目、環節和關鍵階段的稅收優惠和支持,加大對企事業單位科技投入的稅收優惠力度。
(四)建立“稅式支出”制度,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
規範稅收優惠政策管理,必須嚴格執行“稅式支出”預算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稅收優惠政策的對象和範圍,客觀公正地評價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效果。因此,在管理上要建立科學的監控和評價體系,以效益(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核心進行監督。為保證稅收優惠政策的實際效果,應考慮建立科技投入項目的審批、登記和申報制度,定期評估、跟蹤監督,及早淘汰過時或不合適的項目;實行技術成果驗收鑒定制度,最終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取消所得稅優惠,並征收滯納金;挪用資金者將被取消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並視為騙稅,要求其退稅並追繳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自己過濾吧PPT只能自己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