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代他人加工貼標膏藥違法嗎?

代他人加工貼標膏藥違法嗎?

膏藥加工貼牌不違法。

貼牌生產,雙方簽訂協議,貼牌生產,這是合法的。貼牌生產是指壹家廠商根據另壹家廠商的要求生產產品和產品配件。也叫貼牌或授權貼牌。它可以代表外包加工或分包加工。俗稱代加工。貼牌是指商家不自己生產,而是委托其他生產企業生產,品牌是自己的。或者也就是說,膏藥的品牌或者商標是屬於別人的。得到對方授權後,只是幫助其加工生產,但商標等各種權益的所有者仍屬於對方。

委托OEM企業負責R&D、設計和市場開發。這種方式的好處是經銷商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出最合適的營銷方案,當方案或市場出現問題或變化時,可以以最快的速度調整方案,制定對策。同時利潤空間可以自己掌握,避免了廠家意見不壹等諸多麻煩,在復雜多變的商戰中以最快的反應和最高的效率從容應對,而廠家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資源,從而達到提高效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優勢互補,實現共贏。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又稱商標侵權,是指壹切損害他人註冊商標權益的行為。判斷壹個行為是否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主要看是否具備四個要件:壹是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二是行為的違法性;三是損害事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的;四是行為的故意或過失。當上述四個要件同時滿足時,就構成商標侵權。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這是司法實踐中最明顯、最常見的商標侵權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是指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其具體表現為:壹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四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這種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導致商品來源的混淆,使消費者誤認、誤買商品,從而損害商標註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是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商標註冊人有權制止這種非法使用,法律必須明確禁止這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這是商品流通中的商標侵權行為。通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除非是生產者自己銷售,也可以通過他人的銷售活動,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像這樣的銷售者,就像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生產者壹樣,起到了混淆商品來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因此,這種銷售也應視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也應作為商標侵權處理,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註意的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生產者壹般是故意的,但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銷售者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不是故意的。因此,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者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銷售不知道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對供貨方作出說明,因此不能按商標侵權追究其法律責任,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未經他人許可,模仿他人註冊商標的圖案、實物,制作與註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所謂“擅自制造”,主要是指在商標印制合同約定的印數之外,未經他人許可印制商標標識的行為。偽造和擅自制造有壹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都是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的行為。不同的是,前者的商標標識本身是假的,而後者的商標標識本身是真的。銷售偽造或者未經授權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是指買賣此類商標標識的行為,既包括批發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內部銷售也包括市場銷售。商標標識是商標使用的壹種重要形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目的是在自己或者他人生產、銷售的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偽造或者未經授權的註冊商標的目的是獲取非法利益。因為這種行為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商標註冊人的專用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後果嚴重,危害極大。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這是商標法修改中的新規定。國外壹些立法案例稱之為“反向假冒”,並予以禁止和制裁。所謂“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銷售活動中,將他人合法附加在商品上的商標去掉,換上自己的商標,冒充自己的商品銷售的行為。在中國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出現了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將商品上使用的註冊商標去掉,換上自己的商標後投入市場銷售的現象。這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生產者、供應商產生誤解,也阻礙了註冊商標的有效作用和商標註冊人爭創名牌的努力。因此,應當認定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為了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商標註冊人的專用權,有必要在本法中明確增加對這種侵權行為的禁止。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這是壹項壹般規定。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主要是指除本條前四項以外的其他損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例如,企業標誌或者其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者音譯,可能暗示使用企業標誌的企業與馳名商標註冊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或者不當使用或者削弱馳名商標的顯著特征。域名或者域名的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者音譯,並且該域名被惡意註冊或者使用;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足以引起誤解的;故意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因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這些行為雖然表現形式多樣,但都會對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因此也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法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 上一篇:分割協議
  • 下一篇:公考:情景模擬面試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