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無償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商品,無論是否用於“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都視同銷售商品,需要照章納稅。但對特殊捐贈人有壹項臨時免稅政策,即從2019 10至2025 12 310,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生產、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直屬機構直接無償捐贈給對象。政策實施期間,目標貧困地區脫貧的,可繼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公益事業或者為公眾”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服務或者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的,不需要認定為銷售。比如壹個災區需要援助:①食品公司免費捐贈200箱食品——視為銷售;②貨運公司免費運送救災物資——不算銷售。
免費贈送和買壹送壹的增值稅待遇;
1.免增值稅待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己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銷售價格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順序確定。
二、買壹送壹增值稅待遇。對於銷量的確定,強調銷量和折扣金額要在同壹張發票上,否則贈品要作為免費贈品處理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折價銷售貨物,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額的,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折扣金額單獨開票的,無論財務如何處理,都不得從銷售金額中扣除。
免費贈送和買壹送壹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1.免企業所得稅待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利用商品、財產、勞務進行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視同銷售商品、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2008〕828號)第二條第五款、第六款的規定,企業因對外捐贈等改變資產所有權的目的轉讓資產的,應當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二、買壹送壹企業所得稅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明確規定,企業以無償購買的方式銷售自有商品的,不屬於捐贈,銷售總額應當按照各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分攤。
3.涉稅風險點提示。納稅人應根據贈與性質的不同確定稅前扣除限額:1。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向客戶贈送禮品的,屬於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65438+,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扣除的規定。此外,2010、12、31之前,稅前扣除限額有財稅[2009]72號文的例外,即化妝品制造、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允許扣除;超出部分應當結轉下年納稅年度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只是財稅[2009]72號文件有效期從2008年6月5438+10月1到2010年2月31。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客戶贈送禮品的,屬於應酬費,應列為“業務招待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3.向與本企業業務無關的個人贈送禮品的,屬於非廣告贊助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及其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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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壹)將貨物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使用自產或委托貨物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
(八)將生產、委托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