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每超過壹天,開發商應按購房人已付總房款的壹定比例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具體金額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是根據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開發商逾期不交房的,購房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自開發商收到解除購房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開發商將在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內退還購房人已支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並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金額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開發商逾期未交付房屋的,購房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無論采用何種方式,發包人都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此外,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開發商也應承擔。如果開發商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購房人可以作為平等主體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了逾期交付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即按日承擔房價萬分之壹的方式。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由於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任何壹方違約,都可以直接按照合同履行。
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數額可以參照下列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計算。
對於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合同有約定的,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或者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違約責任。那麽本案中,雙方明確約定了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開發商自然不需要承擔張的定金損失。
違約金的數額是事先約定的,當事人在訂立違約金條款時很難預測違約後的實際損失。正因為如此,簽訂了違約金條款,根據法律規定,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造成的損失的,可以適當調整違約金的數額,但違約金的調整要看非違約方是否提出請求。在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未請求調整違約金,造成其他損害結果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條款是以違約的發生為前提,而不是以損害的發生為前提,所以在沒有損失的情況下,也可以在存在違約的情況下實施違約金條款。
損害賠償應遵循全額賠償的原則。所謂全額賠償原則,是指受害人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壹切損失,均應由違約方承擔。完全賠償是將受害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或者恢復到合同可以嚴格履行時的狀態。根據這壹原則,違約方應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所謂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後能夠實現並獲得的利益。它是預期的,是壹種預期的利益,只有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才能實現,但在實際履行之前,當事人並未實際享有。但不是不切實際的預期,而是現實的預期,所以還是現實的。換句話說,只要合同得到嚴格、按期的履行,當事人就會樂此不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