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夫妻壹方責任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共有財產;
2 .不屬於夫妻* * *同債,只履行義務的壹方的財產。
(三)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壹方承擔責任,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應負同壹債務,雙方離婚的,也應分別處理:
1.夫妻約定債務由壹方承擔並告知債權人的,夫妻對同壹財產不享有權利;未通知債權人的,由夫妻共同承擔責任;
2.強制執行程序啟動後,夫妻通過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無論財產歸誰所有,該財產仍被執行,執行後* * *財產仍不能完全履行義務的,夫妻雙方均有義務繼續償還債務;
3.在強制執行程序啟動前,夫妻通過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與* * *的債務仍應以原夫妻財產償還。執行後財產不能全部清償的,由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繼續償還債務,對方不再承擔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4.夫妻惡意逃廢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對該財產的處分,法院執行機構可以以雙方為* * *,對夫妻進行強制執行。
二、夫妻財產特征第壹,規定夫妻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財產可以是婚前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財產。對財產的類型沒有限制。除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涉及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壹切能夠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夫妻對同壹財產的約定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也就是說,夫妻對同壹財產的約定時間可以是婚前、婚後,也可以根據夫妻壹方重新約定約定的財產,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協議形式為各自所有,* * *與所有,各部分所有,部分* * *與所有;
第四,合同的優先權。在這裏,國家法律對夫妻財產的約定也采取合同優先原則。即有合同依約,無合同依法。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房產壹旦約定歸夫妻所有,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變更。
三、夫妻* * *具備財產的必要要件夫妻或擬結婚的當事人,訂立財產協議要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壹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生效要件。
壹、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我國法定結婚年齡遠高於成年年齡,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姻協議,所以無論當事人是婚前還是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人。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合同時,當然是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壹方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
第二,當事人的意誌是真實的。
真正的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在意誌自由、法律效力可以確認的前提下,內心的意誌與外在的表現相壹致的狀態。在遺囑真實的條件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可以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在意誌與外在表現不相適應,則該意誌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當幹擾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引起的意思表示是違背法律的,不能產生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當事人本身的行為不適用。代理夫妻是夫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持有人,也是財產義務的承擔者。夫妻財產約定的訂立是壹種與當事人身份密切相關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由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無效。同時,由於合同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生活或重大個人財產利益,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恰當地訂立適合其社會經濟地位的合同。如中國移動公司安徽分公司何某與妻子李某的夫妻財產協議,必須且只能由何某與李某簽字,其他任何人無法洞察何某與李某的真實感情。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或可撤銷。這裏的“法”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範,還包括其他部門的法律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