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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處理

跟單信用證操作流程簡述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用跟單信用證付款。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要求另壹家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經開立。

賣方將在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夠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裝運貨物。

6.賣方應將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銀行可以是信用證中指定的開證行或付款行。

承兌銀行或議付銀行。

7.銀行根據信用證審查單據。如果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銀行將根據信用證的規定付款、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發送給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後,按照事先約定的形式向已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的銀行付款。

10.買方付款後開證行會交付單據,然後買方憑憑證提貨。

開立信用證

1.開立信用證申請書

在進口商和出口商同意用跟單信用證付款後,進口商有責任開立信用證。第壹件事是填寫開立信用證的申請表。這張表格確立了申請人和開證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書是開證最重要的文件。

2.開立信用證的要求

統壹海關對信用證申請的要求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準確告知銀行。開立信用證的說明必須完整清晰。申請人必須始終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壹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所以申請人不能指望銀行工作人員完全理解每筆交易中的專業術語。即使他把買賣合同中的條款都寫進了信用證,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詐,也不可能完全得到保護。這就需要銀行和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避免列出對各方都很繁瑣的信用證。銀行在開立信用證時也應勸阻使用過去已經開立的信用證。

3.開立信用證的安全性

在收到申請人的完整指示後,銀行必須立即根據指示開立信用證。另壹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壹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其他形式的財產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擔保。根據現行規定,中國地方當局、部門和企業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壹些單位需要用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賬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立信用證的保證金。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賬號,開證行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開立信用證前在其銀行存入壹筆相當於信用證總額的款項。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當(如股票)來實現,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來提供融資。開證行必須首先調查商品的適銷性。如果商品很好賣,銀行通過信用證向客戶提供的融資金額要遠遠高於滯銷商品。

4.申請人和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有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還開證行為取得單據而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之前,作為產權證的文件還是屬於銀行的。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壹致,而申請人拒絕“兌票”,則存款或賬戶內被凍結的資金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責任向開證行提供開立信用證所需的壹切費用。

開證行對申請人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有責任在收到詳細指示後盡快開立信用證。

其次,開證行壹旦接受開立信用證的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通知

1.通知行的責任

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轉發。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好處是安全。通知行有責任以合理的謹慎檢查其通知的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航空郵件、電報或電傳傳送。總部位於布魯塞爾的SWIFT使用租用線路在許多國家的銀行之間傳輸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都加入了這個組織。

3.有效信用證的說明

當開證行指示通知行以任何有效的電信傳輸方式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時,電報將被認為是有效的信用證文件或有效的修改,無需發出郵件確認。

受益人檢查

收到信用證後,受益人應立即進行下列檢查:

1.買賣雙方公司的名稱和地址和發票上印的完全壹樣嗎?

2.信用證中提到的支付擔保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證上的金額正確嗎?信用證的總金額應與合同壹致,並包括合同規定的所有應付費用。

4.付款條件符合要求嗎?出口商通常要求立即付款,除非他們是針對某些國家或某些進口商。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規定的期限相同。有壹種信用證要求遠期匯票,但可以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對受益人具有與即期信用證相同的效力。

5.信用證中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最初的要求?

6.能否在裝運單據的有效期和時限內將單據交付給銀行?

7.妳能提供所需的裝運單據嗎?

8.保險條款與銷售合同的條款壹致嗎?

-保險風險。受益人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銷售合同規定的保險範圍以外的費用由投保人承擔。

-保險金額。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商品的描述(包括免費項目)、數量等項目寫的是否正確?

如果在根據上述項目進行的檢查中發現任何遺漏或錯誤,應立即確定以下幾點並采取必要的措施:

-妳能相應地改變計劃或文件的內容以匹配它們嗎?

-是否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誰應該支付修改費?

如有疑問,可咨詢本單位的聯系行或通知行。但是,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受益人和有關銀行相互同意,他們才能決定修改它。

信用證的履行

1.提交文件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它是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能否拿到貨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信用證是否已經開出,單據是否準備好。

2.提交單據的時限

提交文件的時限由以下三個因素決定:

(1)信用證到期日;

(2)在裝運日期之後指定的提示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以外沒有接受和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證中與裝運有關的任何日期或時間限制中的“停止”、“到”、“直到”、“自”等詞可理解為包括上述日期。“以後”壹詞被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和“下半月”被理解為該月的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最後壹天,兩者都包括在內。“月初”、“月中”或“月末”被理解為該月的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最後壹天,包括首尾兩天。

3.對提交單據地點的限制

除自由議付信用證外,所有信用證必須指定付款和承兌交單地點,或信用證議付交單地點。和交單期限壹樣,信用證到期的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情況。有時,開證行會把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自己的國家或自己的營業櫃臺,而不是受益人的國家,這對受益人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在開證行的營業櫃臺前提示單據。

銀行審計文件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仔細審查單據,以確保單據看起來符合信用證的要求以及單據之間的壹致性。

1.審查文件的標準

銀行必須以合理的謹慎檢查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它們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這些條款中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慣例來確定。表面不壹致的單據,視為表面不符合行為書的條款。上面所說的“其面”是指銀行不需要親自過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經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經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實際裝運的,單據發出後是否無效。除非銀行知道存在欺詐行為,否則實際發生的事情與銀行無關。因此,如果受益人制作看起來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他也可以獲得付款。但是,如果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規定的貨物,並且在制單時未能滿足信用證規定的某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該單據,而收款人將永遠得不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沒有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這樣的文件,會退還給作者或者交給作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2.免除文件的有效性

銀行不對任何文件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負責,也不對文件中規定或附加的壹般和/或特殊條件負責。銀行不對單據所代表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付、數量或存在負責,也不對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貨物保險人和任何其他人的誠信、行為和/或疏忽、償付能力、行為能力或信用狀況負責。

3.審查文件的時限

銀行審核賣方提交的文件並告知賣方文件是否齊全需要多長時間?《統壹慣例》第13 (b)條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經保兌)或代表它們的被指定銀行應各有壹段合理的時間,即在收到單據後不超過七個銀行工作日,來審查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單據,並通知從它們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不壹致的文件和通知

如果開證行授權另壹家銀行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似乎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開證行和保兌行(如果保兌)有義務:(1)承兌單據;(2)償付給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指定銀行。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和/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它們的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壹依據,檢查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以拒收單據。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要求他消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和/或保兌行(如果保兌)或代表它們的指定銀行決定拒絕單據,它們必須通過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送通知,不得延誤,不得遲於收到單據後第七個銀行工作日。該通知應發給向其提交單據的銀行,或者如果單據是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的,則應發給受益人。

該通知必須解釋被拒絕單據中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解釋銀行是否保留單據以供處理或已將其退還給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發送行要求任何償付和利息。如果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遵守這些規定,或未能保留單據以供處理,且未能將單據退還給提示人,則開證行或保兌行無權主張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如果開證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註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且其已通過保留或按賠償方式付款,並承擔了延期付款的責任,則開證行或保兌行在承兌匯票或議付時並不免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結算

銀行審單,信用證就進入結算階段。《統壹慣例》第10條規定:“所有信用證必須明確表明信用證是否適用於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即期付款

(1)收款人將單據發送給付款行。

(2)銀行應審核單據和信用證條款,然後向受益人付款。

(3)如果銀行不是開證行,則提前將單據寄給開證行索賠。

2.延期付款

(1)受益人將單據發送給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按照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如果銀行不是開證行,則提前將單據寄給開證行索賠。

3.承兌匯票

(1)受益人將單據和開出的遠期匯票發送給辦理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銀行審核單據符合信用證條件後,承兌匯票並返還給受益人。

協商

(1)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將單據連同信用證規定的以付款人為付款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發送給議付行。

(2)議付行在核對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以購買單據和匯票。

(3)如果議付行不是開證行,它將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提交給開證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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