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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反合同& gt是什麽!!!

根本違約是指壹方違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壹般違約的構成要件,法律效力是當壹方根本違約時,另壹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根本違約是從英國普通法發展而來的壹項制度,影響很大,體現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中。根本違約將合同的後果與合同目的的實現結合起來,作為確定違約嚴重程度的依據,從而為確定合同解除的要件奠定基礎,限制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壹方面作為合同解除權發生的法定事由,另壹方面實際上限制了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對促進交易、限制合同解除權的濫用將起到重要作用。

合同的全部意義和最終目的在於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然而,由於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和復雜的主客觀世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違約現象時有發生。根據違約後果的嚴重程度將違約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是國際上通行的方法。那麽如何認定根本違約呢?有什麽法律後果?筆者將從壹個因壹方根本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案例來分析這些問題。

基本事實

1994 65438+2月,深圳A公司與英國B公司簽訂451號合同,A公司向B公司購買15000瓶法國產青黴素註射液,總價8萬美元。

1995年3月20日,B公司向中國衛生部申請,獲得333號藥品進口許可證。根據許可證,青黴素註射液的制造商是TeajonCo。它的起源是法國。甲公司在獲悉乙公司已取得許可證後,於4月1995日開立了信用證。信用證規定了麥頭標記、藥品產地、單價、總價和價格條款。

1995年5月30日,貨物到達目的港。經目的口岸海關查驗,發現該批藥品的標簽、批號、合同號、麥頭標誌與333號許可證項下允許進口的藥品完全不符,於8月28日1995由目的口岸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藥品檢驗證明,確認“因生產廠家品牌與提供的生產廠家藥品進口許可證名稱不符,不得進口該產品”。

A公司在得知上述書面文件後,應立即通知B公司。B公司致函A公司,表示將重新申請臨時進口許可證。雙方為此進行了多次協商,但截至1995 165438+10月13,仍無結果。於是A公司不得不將貨物退回馬賽港,但B公司拒絕收回貨物,貨物退回中國大連港。

因雙方爭議無法解決,甲公司於3月4日1996申請仲裁。甲公司主張乙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要求甲公司解除合同。451被取消,B公司返還貨款及利息,總貨款10%的預期利潤,並承擔退貨運費及利息,貨物因B公司無理拒收而在馬賽港的倉儲費用,以及中國海關關稅。

乙公司辯稱,合同號。451已正確執行,交付的貨物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由於A公司開證較晚,廠家無法及時通知A公司,但貨物的實際質量與B公司向中國衛生部申報的樣品質量完全壹致。貨物未能通關時,A公司未積極向中國醫藥部門申請壹次性進口許可證,導致貨物未能入關。B公司要求A公司承擔從交貨到現在的利息和所有損失,並要求A公司接受貨物,但不同意承擔A公司提出的任何損失..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英國B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根本違約,A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與B公司的合同..為了弄清這個問題,筆者認為關鍵應該首先分析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後果。下面筆者將分兩部分來闡述。

1.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

根本違約的規定可以追溯到英國普通法,將合同條款分為附條件條款和保證條款是英國法的重要內容。所謂附條件條款,就是由事實陳述或承諾組成的合同的實質性重要條款。如果這種事實陳述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者這種承諾沒有得到履行,受害方將把這種違反條款的行為視為動搖合同基礎的嚴重違約,並撤銷合同或提出索賠。擔保作為合同中的次要、附屬條款,當其被違反時,不能使非違約方將其視為違約,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損害賠償。

將違約形式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意義重大。如果構成根本違約,受害方有權終止其在合同中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向違約方要求賠償,或者只要求賠償所遭受的損失而不解除合同,即有權解除合同。對於非根本違約,受害方不能因此解除合同,他只有對所受損失要求賠償的權利。根本違約又稱重大違約,是指壹方違約的結果,使另壹方遭受損失,從而實際上剝奪了受害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利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規定:“如果壹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另壹方當事人遭受損失,以致另壹方當事人實際上被剝奪了另壹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這就是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約方當事人沒有預見到這壹點,同樣有資格和理智的人在同樣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見到這壹點。”根據《公約》的規定,如果違約方違反合同,且違約造成的嚴重程度“實際上剝奪了另壹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東西”,則構成根本違約。根據《公約》的規定,根本違反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首先,必須有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根本違反合同的前提條件。第二,違約的後果是使受害人受到損害,這裏的損害應當作廣義的解釋,應當涵蓋商業利益損失、標的物毀損、商業機會喪失等各種情形。“實際上剝奪了他依據合同有權期待的東西”,這句話說明違反合同會產生相當嚴重的後果,剝奪當事人重大的合同利益。如何認定“實質性剝奪利益”完全需要具體案例分析,因為國際貨物種類繁多,交易條件也千差萬別。同樣的違約,在不同的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從而影響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比如賣家發貨單據不符、發貨地點或商品規格不符、逾期發貨等。這些行為看似常見,但單據的性質或作用、不符的數量、遲交的動機,在不同的情況下會對守約方造成不同的損害。此外,還要看合同條款是如何規定的,並考慮合同訂立時的具體情況,以評估當事人是否把相關合同條款看得很重要。比如時間是否是合同中的關鍵因素,如果是,延遲交貨可能造成根本違約;如果沒有,則不構成根本違約。同樣,CIF條件下賣方辦理保險的義務對買方轉售貨物(尤其是在途貨物)非常重要。如果由於賣方未履行這壹義務,買方不能轉售貨物,將構成根本違約。至於貨物在多大程度上與合同不符,被認為是剝奪……是很難預料的。這也是法官解讀合同,根據自己的自由裁量權來判斷的事情。第三,違約方預見到,即使壹個具有同樣資格的通情達理的人處於同樣的情況,也會發生根本違約。也就是說,如果違約人或通情達理的人不能預見本案違約的嚴重後果,就不構成根本違約,對不可預見的嚴重後果不承擔責任。在這裏,為了貫徹過錯責任原則,公約采用主客觀標準來確定違約方的故意問題。主觀標準是指“違約方沒有預見”,主觀上不知道自己違約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說明自己不是故意或者惡意。比如違約方不知道不按規定時間交貨可能會讓買方停產,卻認為買方延遲幾天交貨無關緊要。這樣,雖然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但他主觀上是無害的。其次,有壹個客觀標準,即壹個合理的人(同等資質的合理的人)在同等情況下沒有理由預測。如果壹個理智的人能預見到這種情況,違約者就是惡意的。需要指出的是,在兩個標準中,客觀標準的意義更大,因為更容易判斷違約方是否可以預見。壹般來說,違約人或合理人能否預見,應由違約人證明。也就是說,違約方要證明自己的違約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不僅不能預見後果,而且同等資質、合理的人在同等情況下也不能預見,才不構成根本違約。至於違約方何時應該預見到自己違約的後果,公約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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