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家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虐待和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壹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
除了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外,經常性的辱罵、恐嚇等精神暴力也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包括哪些行為?
根據相關國際公約、國外立法案例和公認的學術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
(1)身體暴力是行為人通過毆打、捆綁被害人,或者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的行為。
(2)性暴力是指行為人以使被害人感到羞辱、恐懼和矛盾的方式強迫被害人接受性行為,或者殘害被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3)精神暴力是行為人以侮辱、虐待、忽視、拒絕治療疾病、拒絕離婚等方式對受害人施加精神折磨的作為或不作為。,使受害者感到羞辱、恐懼和無價值;
(4)經濟控制,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夫妻財產和家庭收支的嚴格控制,破壞被害人的自尊、自信和自我價值感,從而達到控制被害人的目的。
3.《國家反家庭暴力法》有五大亮點:
亮點壹:恐嚇等精神暴力納入家暴。“經常虐待”“恐嚇”等精神侵害行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換句話說,那些在家裏經常被打罵的人,也是家暴的受害者。
亮點二:會負責發現家暴不舉報。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單位在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時,有責任和義務向公安機關報告。我們在法律上規定他們要承擔不報的法律責任。
亮點三:適用同居時的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的補充規定也規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同居者之間的暴力也包括在家庭暴力中,受法律約束。
亮點四:警誡書可以成為作家的暴力證據。如果家暴行為人被公安機關處理後不構成治安行政處罰,那麽公安機關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可以對其予以警告。這種告誡應當記錄施暴者的身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和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告誡,這種告誡可以作為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
亮點五: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應當受理。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也可以為部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申請的特殊人群申請。法院必須接受人身安全保護令。壹般情況下,法院必須在72小時內做出裁定,是否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特殊情況必須在24小時內做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壹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和經常性辱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第三條家庭成員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心,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