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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下列個人所得稅中

法律主觀性:

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9)偶然收入。

法律客觀性: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Incometax)是在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調整稅務機關與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壹年以上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和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2011於9月1日實施,中國內地免稅調整為3500元。2012年7月22日,中央為“個人所得稅按家庭征收”改革做技術準備。(1)納稅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為計稅依據,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且無住所的個人,應就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或者居所的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二)稅目、稅率和計稅方法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所得。1.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個人因職務、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等所得。壹般情況下,納稅人當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下列項目後的數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壹)》中取得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基本減除費用3500元;(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三)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分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4)規定標準內的公務用車和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壹)(適用於工資、薪金所得)註:本表所稱每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每月收入減除費用及附加3500元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3500元-其他規定扣除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在中國境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人。在對其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除扣除每月3500元的費用和其他規定外,國家還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和其他規定。目前費用附加扣除的標準為每月1.300元,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3500元-費用附加扣除(1.300元)-其他扣除項目附加扣除的適用範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國人;受聘於我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外國專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並在中國境外任職、受雇並取得工資、薪金的個人;遠洋運輸船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人員。香港、澳門、臺灣省同胞和華僑也參照此方法計算納稅。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應納稅所得額是個體工商戶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根據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所列的應納稅所得額和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註:本表所稱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時,統壹確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3.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計稅方法。應納稅所得額為企事業單位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3500元/月)。根據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計算應納所得稅額。4.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稅方法。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按照納稅人每次取得的所得計算繳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費用減少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5.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按20%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計稅方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為應納稅所得。(三)主要減免稅項目為1,下列項目的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在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頒發的獎金;(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償。(六)軍人轉業費、復員費;(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退職生活費;(八)依照中國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駐華使領館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簽署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10)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收入。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1)傷殘、孤老、烈士所得;(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三)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減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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