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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汽車報廢新規

壹般家裏有私家車的朋友對車輛報廢都比較熟悉,因為車輛到了壹定年限,報廢標準是國家強制的。車輛報廢的條件是什麽?

壹、機動車的使用壽命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車主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8)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第六條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其使用年限和報廢標準:

(壹)營運客車與非營運客車相互轉換時,按照營運客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和大型非營運客車轉換為營運客車的,累計使用年限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計算,不得超過15;

(二)不同類型客車相互轉換,按嚴格的使用年限報廢;

(三)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摩托車需要轉出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按照嚴格的使用年限報廢;

(四)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與其他貨車、半掛車相互改裝的,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低於1年(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註冊地所屬的本市行政區域。

二、報廢條件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規定的使用壽命;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三,其他車輛報廢規定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四、車輛報廢標準

在1、2011、1、12、31期間賣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不滿15,車長4.8以上。

2.對使用8年以上(含8年)但不足15年,且當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為每輛18000元。

3.對使用年限超過10年(含10年)但不足15年的重型貨車,補貼標準為每輛18000元。沒有動力裝置的全掛車和半掛車不屬於補貼範圍。

需要註意的是,提前報廢的汽車必須是自願報廢的,其他情況下,達到強制報廢年齡必須報廢。另外,車輛補貼需要具體咨詢當地車管部門,各地區補貼不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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