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壹條規定,制定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考慮到“人”在我國是壹個政治範疇,在外延上並不包括嚴重犯罪分子,刑事訴訟法應當保護包括涉嫌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內的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同時,考慮到司法公正和訴訟效率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價值目標,建議稿將刑事訴訟法的目的修改為“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根據憲法,制定本法”。2.進壹步完善法定程序原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二款對程序合法原則的表述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根據法治國家的授權原則,特別是考慮到對違反法定程序行為的程序性制裁是程序合法性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議草案將程序合法性原則作為壹個獨立的條款,並在兩段中作出如下表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得超越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結果,決定違法行為是否有效。”3.將人民法院統壹定罪原則轉化為無罪推定原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不是嚴格的無罪推定原則。根據作為現代刑事訴訟基石的無罪推定原則,草案第十條第壹款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定有罪的生效判決之前,對任何人都不得推定無罪。”此外,為確保無罪推定原則所衍生的疑罪從無有利於被告人處理的精神在實踐中能夠真正得到貫徹和落實,該條第二款還規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應當按照無罪處理;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有罪的,應當從輕處理。”4.增加規定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現代公法的壹項非常重要的原則,被譽為公法的“帝王條款”。在刑事訴訟中,比例原則的確立對於合理劃分國家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的邊界,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保護公民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建議稿》增加了這壹原則,表述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強制訴訟嚴格限制在必要的範圍內,並與正在偵查的犯罪的嚴重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相適應。”5.增加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基於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這壹原則對於防止刑訊逼供和保護被告人合法權利的重要意義,並考慮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這壹原則的規定,建議第12條確立了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的原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證明自己有罪或作出其他不利於自己的陳述。”這壹原則是否包含沈默權,可以結合中國的現實來解讀。6.增加了刑事和解原則。考慮到刑事和解制度既體現了我國“和為貴”的傳統和諧文化,又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有效解決刑事犯罪帶來的各種糾紛和矛盾;以及國際社會刑事和解制度和恢復性司法的蓬勃發展趨勢,建議第二十條將刑事和解規定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壹項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考慮當事人的和解意願,根據案情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7.增加壹罪不二審的原則。鑒於壹事不再理原則(禁止雙重危險規則)在保障人權、維護司法權威和裁判穩定方面的重要意義,考慮到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重復起訴的現實,結合國際社會相對壹事不再理原則的發展趨勢,建議稿第二十壹條確立了相對壹事不再理原則, 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任何人不得因同壹行為再次受到起訴和審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8.增加國際法優先原則。鑒於我國簽署和批準的國際公約規定了許多與刑事訴訟有關的內容;然而,中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在某些方面與這些國際公約存在壹定的差距。為此,《建議稿》參照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在第二十二條中增加了國際法優先的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和有關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9.增加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原則。考慮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快速發展和對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進行特殊保護對保障人權和社會長治久安的重要意義,建議第二十三條將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規定為壹項基本原則,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充分保護未成年人。10.提高辮子保護者的責任。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5條關於辯護人職責的規定存在兩個突出問題:壹是辯護的內涵沒有足夠體現程序性辯護;二是過分強調辯護人有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舉證責任。針對這兩個問題,建議草案第五十四條將辯護人的職責修改為:“辯護人應當收集並提出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自己的訴訟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1.明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雖然可以獲得律師的幫助,但並沒有明確賦予其律師辯護人的地位,使得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引用不正確,不盡人意。為此,《建議稿》明確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的辯護人地位。12.通過加強對辯護人閱卷權的保護,解決辯護人的知情權。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導致的司法實踐中律師閱卷難的突出問題,《建議稿》沒有結合實際明確規定證據展示制度,而是壹方面提前了辯護人了解案件材料的時間,另壹方面擴大了辯護人閱卷的範圍。《建議稿》第五十五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行,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犯罪嫌疑人的陳述、筆錄、技術鑒定材料和訴訟文書,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自審查起訴之日起至壹審判決之日起十日內,辯護律師有權向檢察機關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全部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在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程序中,辯護律師有權在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全部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提供條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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