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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即成為法律。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了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反訴的當事人限於本案當事人。

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法律關系的,訴訟請求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或者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

反訴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案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無關的,裁定不予受理,並告知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第壹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反訴的目的是抵消和吞並這個訴訟,使這個訴訟無效,會使原告的起訴失去實際意義。如果兩個事實沒有關聯,比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個問題沒有聯系,被告的債務償還不屬於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被告提起反訴後,原告提起的訴訟就是這個訴訟。反訴與本訴同時存在,可以壹並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決。雙方作為原告和被告,享有原告和被告的權利和義務。除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外,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

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反訴是什麽?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訟)中,本訴訟被告以本訴訟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與本訴訟有關的獨立反訴。該權利也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被告人在本次訴訟中享有的壹項重要權利,是保護被告人在本次訴訟中民事權益的壹項重要制度。

反訴在民事訴訟法關於反訴的司法解釋的條文中有詳細規定。民事案件申請反訴,是被告讓原告的起訴變得沒有意義。當被告提起反訴時,原告此時可以變更訴訟。在訴訟和反訴中,原告和被告都應遵守法律,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反訴。

三。反訴獨立性的證明

1,反訴是被告提出的獨立反訴;

2.本訴訟原告不因反訴而喪失本訴訟資格,本訴訟被告不因反訴而喪失本訴訟資格。本次訴訟的原告和被告與反訴的原告和被告互不影響;

3.被告提出反訴,必須有權提起訴訟,根據起訴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訴實際上是壹種特殊的起訴形式;

4.反訴是在本訴訟被法院受理後提起的,與本訴訟相對(針對本訴訟原告提起)。如果先提起反訴,就是這個訴訟;

5、即使沒有這個訴訟的存在(如這個訴訟已經結束),被告也可以另行開始新的訴訟;

6.無論原告提出何種起訴狀,被告均可提出任何反訴,如原告提出的確認起訴狀,被告均可提出確認、變更或給付的反訴;

7.反訴提出後,不因其主動撤回或被法院駁回而失去效力。同樣,撤回反訴也不會影響本訴狀的繼續審理。以上都是反訴“獨立性”的體現。但另壹方面,反訴的獨立性是相對的,不是完全的,反訴對這個訴訟有壹定的依賴性。反訴必須以本次訴訟的提起為基礎。如果這個訴訟沒有提起,就不存在提起反訴的問題。因此,反訴的性質只能是壹種特殊的、相對獨立的訴訟。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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