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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壹步規範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和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照《水利建設項目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壹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含招標設計)、施工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後評價。第三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國家投資、中央與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含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可參照執行。外商投資項目的建設程序也應執行《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第四條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建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部《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1996號)編制。

3.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壹般由政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並按國家現行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批準後,政府將向社會公布。如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成立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進行下壹步建設程序。第五條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要對項目的方案進行比較,科學地分析論證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初步設計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則》(電力部、水利部[1993]112號)進行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需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和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和資金回收方式,並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和按照有關規定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審批部門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評估,並根據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公司)、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

4.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不得隨意修改或變更。主要內容有重要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查批準。項目可行性報告批準後,項目法人正式成立,按照項目法人責任制實施項目管理。第六條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的、準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綜合研究,闡明擬建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由具有相應項目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並按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文件的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範》(電力部、水利部[1993]113號)進行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項目法人壹般應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內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和優化。初步設計經項目法人審查後,按國家現行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後,其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或變更,並作為實施工程建設的技術文件依據。如有重要修改或變更,必須經原審批機關審查批準。第七條施工準備階段

1.主體工程開工前,必須完成所有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用電、通訊、道路和場地平整;

(三)必要的生產、生活臨時建設工程;

(四)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材料采購等服務;

(5)組織主體工程的施工監理和招標,選擇施工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準備前,項目法人或其代理機構應按照《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的“管理體制和職責”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申請手續,並報送項目建設子審批文件。項目報建後方可組織施工準備。

3.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除個別特殊工程項目不宜招標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均應進行招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應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1995號)進行。

4.水利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進行施工準備:

(1)初步設計已獲批準;

(2)項目法人已經成立;

(三)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並已確定融資方案;

(四)相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準;

(5)已完成報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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