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準備到交付使用期間,因建設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設備購置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確定、控制和咨詢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和監督。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工程造價的編制與確定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應當以下列規範、指標、定額和價格信息為依據:
(壹)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二)投資估算指標、設計預算定額、施工圖預算定額、工程造價定額和工期定額;
(三)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等市場價格信息;
(4)企業定額;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依據。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三項由設區的市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第六條投資估算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投資估算應根據規模、標準、技術條件、建設周期等進行。建設項目的計價依據,以及準備期的計價依據和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的變化情況。第七條初步設計階段應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依據初步設計、概算定額等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等因素。第八條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鼓勵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第九條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應當設定並公布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時,招標人可以設定並公布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標底。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應包括總價和每個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非競爭性費用。
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應當由招標人在最高投標限價公布前報送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造價,也不得高於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價格低於工程造價或者高於最高投標限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該投標人的投標。
評標委員會對是否低於工程造價報價有異議的,應當參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評審。第十壹條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中標價格確定合同價款。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簽訂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非招標項目的合同價格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發包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將與承包人訂立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定期發布市政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築等工程造價指標、指數,為投資決策提供服務。第三章工程造價控制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建設程序實行全過程控制,以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以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第十四條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後,建設和設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
項目建設中確需調整的,應當在調整前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第十五條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
發包人收到工程量報告後,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進行核對和確認。逾期未檢查確認的,視為認可承包人申報的工程量。
發包人和承包人沒有約定工程量核對和確認方法的,按照建設工程清單計價標準執行。第十六條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結算支付工程款。
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時,應將相應的人工費和施工人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匯入承包人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承包人應及時支付施工人員的工資,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