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利是由憲法規範確定的壹個全面的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權利,體現了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它體現了權利的根本性、基礎性和決定性,在權利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體現了公民的憲法地位,體現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形成了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利益分配和權利制約的紐帶,是壹個國家政治制度運行的基礎。基本權利的主體包括公民、外國人和法人。基本權利直接適用於社會生活是憲法學發展的壹個重要趨勢。具體的基本權利直接約束國家機關,具有直接效力,而抽象的基本權利需要通過具體的立法轉化為具體的基本權利,具有間接效力。
從基本權利的內容上,我國以列舉的方式設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1,平等權。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結社和示威的自由。4.個人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和教育權利。7社會和經濟權利。8.監理和索賠。9.特定主體權利。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範圍基本反映了世界權利發展的普遍要求,體現了公民在憲法制度中獲得最根本的權利地位。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必要對特定時期、特定地區、特定主體的壹些基本權利進行限制。但限制基本權利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這項法律符合憲法。3.有明確的公益目的。4.對具體權利不應有任何限制。5、不能侵犯自由和權利的本質。
第二,公民的基本權利
平等權利
平等權是指公民不受任何歧視地平等享有自己的權利,並要求國家給予平等保護的權利和原則。它確立了國家機關活動的邊界和基本出發點,也是公民實現其基本權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它不僅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法治國家的憲法原則。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禁止差別待遇。
(2)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公民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壹方面是通過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組織和管理的政治權利,另壹方面是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表達意見和願望的政治自由。範圍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選民依法選舉代表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被選舉為代表機關的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的權利。沒有利益就沒有選舉,沒有選舉就沒有民主。選舉權是壹種特定的權利,可以帶來壹定的利益,包括選擇權、投票權、表決權、監督權和罷免權。
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1)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憲法主要指的是政治言論自由,這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形式。包括表達和交流思想的自由、言論器官的自由、知情權和辯論權。它處於政治權利體系的核心,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具有政治監督的功能。
2)新聞自由:新聞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自由表達對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的意見和看法。它是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具有政治監督和信息傳播的功能。
3)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壹定的目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壹定的社會團體的自由。包括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政治性和非政治性。
4)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集會是指聚集在開放的公共場所表達意見和願望的活動。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遊行以表示* * *同意的活動。示威是指表達要求、抗議、支持、團結等的活動。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的方式進行。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具體化,是公民表達意願的有力形式和手段。這三種自由是相互聯系的,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壹切權力屬於人民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是與政府溝通和表達意願的有效途徑,有利於社會政治穩定,防止這種渠道缺失後暴力被逼上梁山。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根據內心信仰自願信教的自由。內容包括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壹種宗教或另壹種宗教的自由,信仰同壹宗教的壹個教派或另壹個教派的自由,信仰過去的自由和不信仰現在的自由,信仰現在的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它是以個人保護為核心的權利體系,是公民參與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基礎。內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意味著公民有權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
2.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是指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在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中。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通過書信、電話、電信等通信方式進行交流而不受他人幹涉的自由。具體來說,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於私人生活秘密和表達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留、隱匿或者銷毀,他人不得閱讀或者竊聽公民的通信和通話內容。
(5)社會和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依照憲法享有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它是壹種復合權利,出現了新的權利類型,如消費者權利、環境權和社會保障權。我國憲法規定了以下內容:1。公民財產權:是指公民個人通過勞動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享有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範圍包括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等合法財產,投資權、經營權、繼承權也在列。
2.勞動權:是指所有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並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是雙重的,也是壹種義務。包括就業權和薪酬權。
3.休息權:指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權利。是勞動力延續的條件,也是勞動者享受文化生活和自我完善的權利。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時,享受公共假日、法定假日、年假、探親假等。
4.社會保障權:指因社會危險而處於保護狀態的個人為維持有尊嚴的生活而要求國家支付的權利。是憲政國家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現代社會的安全閥。作為壹項權利制度,它包括生育保障、疾病保障、殘疾保障、死亡保障和退休保障等具體權利。
(6)文化和教育權
它是壹個綜合性的權利體系,在基本權利體系中處於基礎地位。教育體現了受教育的權利,文化體現了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受教育權:公民接受文化和科學知識培訓的權利。它是自由和社會權利的統壹,是權利和義務的統壹。因材施教,享受平等的教育機會。
2.科研自由:公民有自由討論科學領域問題的權利,不允許非法幹涉;公民有權通過各種形式發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國家有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國家獎勵和鼓勵科學研究人員,保護科學研究成果。
3.文學藝術創作自由:公民有自由從事文學藝術創作和發表其成果的權利。允許不同的風格和流派存在,國家權力不得非法幹預文藝創作,在進行限制時要註意合理的界限。
4.其他文化活動自由:指觀看、欣賞和享受文化作品,從事各種娛樂活動。
(七)監督和索賠
1.監督權: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利。它體現了人民主權的原則。具體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控告權、檢舉權和申訴權。
2.請求權:公民根據憲法規定要求國家做某些行為的權利。它是實現基本權利的手段性權利,是壹項具體而現實的權利,具有普遍效力。包括國家賠償權、國家賠償權、裁判權以及廣義上的監督權。
(八)保護特定主體的權利
1.保護婦女權利: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培養女幹部。1992年,通過了《婦女權益保障法》。應特別保護他們的平等家庭生活、同工同酬、教育、平等就業、勞動保護和生育的權利。
2.保護兒童權利:《青少年權益保護法》對兒童的撫養、教育、社會保障、人格、收養和殘疾兒童的成長提供了具體保護。
3.老年人權益保障:《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老年人的退休、贍養和生活保障做出了具體規定。
4.殘疾人權利保障:通過《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殘疾人的生活保障權、就業權、受教育權、政治權利和人格權得到專門保護。
5.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權利保護:華僑的保護適用國內法和外交保護,歸僑和僑眷的保護通過《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
第三,公民的基本義務
法定義務是指義務人為了滿足債權人的要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做或者不做某種行為。基本義務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公民的基本義務決定了他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1,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