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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維護城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海南省海口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批復》,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活動。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市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本辦法。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在本轄區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並接受市城管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工作。衛生、規劃、園林、建設、環保、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第四條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設施管理、建築市場管理、燃氣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第五條本辦法所列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再行使已經由城管執法部門集中的行政處罰權;仍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章執法內容和處罰第壹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第六條違反市容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

(壹)未及時清除建築物、構築物上非法張貼的紙張、塗寫的,對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準,在人行天橋、立交橋等橋梁和街道的人行道上擺攤設點的,處以500元以上65438000元以下罰款。

(三)臨街搭建封閉陽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臺、窗外堆放或者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在城市建築物、公共設施和樹木上塗寫或者擅自展示、張貼宣傳品等。,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經批準作為廣告載體閑置時不發布公益廣告,招牌、廣告牌損壞或使用不規範文字,逾期不改正的,分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不按規定保持沿街建築物、雕塑和市政、公用、供電、通信、人防等設施完好整潔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未按規定清洗、粉刷、裝飾城市臨街的建築物立面、構築物和設施的,對業主處以1,000的罰款。

(九)未經批準,在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設施或者設置報刊亭、標語牌、閱報欄、宣傳櫥窗等構築物,批準期滿後未及時清理或者拆除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罰款。

(十)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要求,在道路及兩側公共場地、臨街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戶外廣告牌、招牌,懸掛條幅、氣球等懸掛物,以及批準期限屆滿後未及時清理或者拆除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壹)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按照規定清除渣土、設置臨時圍擋,或者臨街建設工程未封閉或者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平整場地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七條有下列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

(壹)在街道和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吐檳榔、嚼口香糖、便溺和亂扔煙頭、果皮、紙屑、塑料袋、包裝箱、容器、甘蔗渣等廢棄物。隨地吐痰、倒水、亂扔廢棄物等。從建築物和車輛處以20元至50元罰款。

(二)在道路上排放汙水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四)向海洋、河流、湖泊、溝渠等水域傾倒垃圾的,處以5000元至1000元罰款。

(五)攜帶病毒、細菌、放射性等有毒物品不按規定處置,隨意處置的,處以5000元至1000元罰款;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運載散體、液體物料的車輛未按照規定要求覆蓋或者密閉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按照汙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在市區內,車身和輪胎帶泥汙染路面的,按汙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入口未硬化或未設置沖洗設施,致使車身或輪胎帶泥汙染路面的,按汙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九)拒不繳納保潔費的,處以應繳保潔費2倍的罰款。

(十)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並處以每日5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十壹)擅自拋撒家禽、老鼠等小動物屍體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十二)養護作業產生的枝葉未在當日清理幹凈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溝渠、下水道內的淤泥未當日清除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未按規定做好衛生責任區的清掃工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四)未按規定在公共場所設置公廁,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控制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最高可處654.38+0萬元罰款。

(十六)擅自移動、占用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

(十七)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集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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