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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書面告知。

法律主觀性:

在生活中,要知道很多時候我們關註的是時效性,因為時效性會決定壹件事情的重要方向。特別是檢察機關,比如民事和刑事訴訟的時效,是通過時間的限制對執法機關和公民提出的某些要求。

壹、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時效為兩年。違反者應當追究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責任,並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年後,無論何時發現這壹違法事實,都不再給予當時的違法者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追究行政責任並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間。《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1.該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該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兩年後,無論何時發現這壹違法事實,都不再對當時的違法者給予行政處罰。

2.法定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比如,在路上運輸違禁品需要五天的,追訴期限從違禁品交給他人的最後壹天起計算。

3.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這裏的“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了同壹違法行為,並且基於同壹違法意圖,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同壹行政處罰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期限

《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兩年的時效期限,也就是說,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沒有發現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是六個月。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規定,妳說的這種情況是超過了期限,所以應該是違法的。但法律並沒有規定違反期限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有什麽樣的影響。從法理上推斷,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無效,可以提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行政處罰的適用

1,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2、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予以管教的;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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