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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工程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下面,我給大家帶來壹些工程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供有需要的朋友參考,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壹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和其他合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工期、中間工程起止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調撥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期限、雙方相互配合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依照本法委托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可以隨時檢查工作進度和質量,但不得妨礙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若發包人未能及時檢查,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發的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及時提交勘察設計文件延誤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勘察設計人員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壹條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延期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資料不準確或者逾期未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變更設計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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