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鎮企業職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聘用幹部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三)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第三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是強制性的;補充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為勞動者建立的保險;儲蓄性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個人自願參加的保險。第四條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義務;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城鎮職工的權利。第五條市社會保險委員會領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保險工作,其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市勞動人事部門分別是企業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社會保險公司是辦理養老保險業務的機構。第六條職工養老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部分積累的原則統壹籌集,實行市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金存款利息;
(三)依法收取的滯納金;
(四)基金增值收益;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九條按下列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壹)建築安裝企業由施工單位按工程造價的5.13%支付;
(2)外商投資企業按月繳納全部中方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7%和退休費總額的50%;
(3)其他用人單位按月繳納本人月工資的17%和退休費總額的50%;
(四)職工個人和雇工按月工資的2%繳納。個人月工資收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
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單位和個人,以上壹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經濟發展和工資收入水平進行調整。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私營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協助征收;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征收。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降低。用人單位暫時無力繳納的,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並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後,可以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延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半年。緩繳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第十二條企業依法宣告破產後,從清算財產中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壹次性劃轉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的賬戶。
被拍賣、兼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接收單位繳納。
企業改制後的法定代表人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制造成本或管理費用中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行政經費或業務經費中列支。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濟效益和職工的崗位、技能、工作年限、工作態度、貢獻大小,自主決定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從盈余公積中列支。
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每年兩個月的平均工資;對社會或單位有突出貢獻的職工,每年最多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五個月。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五條養老保險待遇項目:
(壹)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二)國家、省、市規定的政策性補貼;
(三)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