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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毒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宣傳教育、禁毒和戒毒管理服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禁毒工作的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督促成員單位落實禁毒責任並組織考核;

(三)檢查禁毒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禁毒工作的調查研究,協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禁毒委員會報告工作;

(六)上級禁毒委員會和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禁毒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本單位、本系統的總體工作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落實工作措施,並向本級禁毒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負責禁毒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禁毒鏟毒、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和毒品預防措施的落實工作。第六條鼓勵成立禁毒協會、禁毒基金會,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禁毒工作。

鼓勵社會捐助禁毒工作,依法給予稅收優惠。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公民法制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職業教育等教育活動,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和拒毒能力。

禁毒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在國際禁毒日等時間節點集中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會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衛生、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寫禁毒圖書、音像資料、互聯網宣傳信息等公共文化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毒教育基地,並向社會開放。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禁毒教育的組織領導,將禁毒教育納入學校教學內容和考核內容,並進行監督。學校每學期安排不少於兩個課時的禁毒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協助教育部門和學校開展禁毒教育,促進學校禁毒教育與家庭和社會禁毒教育的有效銜接。

學校禁毒教育應當接受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和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組織開展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的從業人員禁毒宣傳教育。

公務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禁毒教育列為培訓內容。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居民、村民和流動人口的禁毒宣傳教育。

鼓勵公民開展毒品預防的家庭自我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預防教育。第十條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安排專門時間和版面免費刊登和播放禁毒公益廣告。

從事互聯網、即時通訊、移動通信、公共顯示屏等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發布、播放禁毒公益廣告。第十壹條交通運輸、物流、郵政、快遞企業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禁毒警示標誌。

娛樂場所、機場、車站、賓館、網吧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禁毒警示標誌。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十二條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大麻植物和國家管制的其他可以提煉加工成毒品的原植物。

禁止非法加工、銷售和使用罌粟殼、罌粟籽、罌粟苗等原植物;禁止在食品、飲料中混入或者添加罌粟殼、罌粟籽、罌粟籽苗等原藥。第十三條禁止非法傳授易制毒化學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制造方法。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供應、持有和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研制、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及其人員,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使用,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公安、藥品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信息共享、流向追蹤和責任追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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