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並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並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相關資質類別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壹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對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實施資質監督管理。第五條工程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監理行業的自律管理。鼓勵工程監理企業加入工程監理行業組織。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第六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職業資格根據項目的性質和技術特點分為若幹個工程類別。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職業資格分為甲級和乙級;其中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市政公用等專業資質可設丙級第七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如下: (壹)綜合資質標準為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60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是註冊監理工程師,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設經歷或高級工程技術職稱。3、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工程監理資質。4.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60人,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註冊建造師、壹級註冊建築師、壹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其他勘察設計工程師不少於15人。5、企業具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設備。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壹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壹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的重大質量事故。9.在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壹年內無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二級以上工程建設安全事故。(2)職業資格標準為1,甲級(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是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設經歷或高級工程技術職稱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三)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壹級註冊建造師、壹級註冊建築師、壹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他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總數不少於25人;其中,相應專業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不少於《具有專業資格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壹覽表》(附表1)中要求的人數,註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少於2人。(4)企業近兩年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壹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五)企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完善的技術和檔案管理制度。(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和檢測設備。(七)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壹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8)在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壹年內沒有因企業監理責任造成的重大質量事故。(九)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壹年內未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兩起四級以上工程建設安全事故。2.B類(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1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是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設經歷的註冊監理工程師。(3)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壹級註冊建造師、壹級註冊建築師、壹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其他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總數不少於15人。其中,相應專業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具有專業資格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壹覽表》(附表1)中要求的人數,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4)有比較完善的組織機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5)必要的工程試驗和檢測設備。(六)在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壹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7)在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壹年內沒有因企業監理責任造成的重大質量事故。(8)在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壹年內,未發生因本企業監理責任導致的三級以上重大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或兩起四級以上工程施工安全事故。3.丙類(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是具有8年以上工程建設經歷的註冊監理工程師。(3)相應專業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得少於《具有專業資格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壹覽表》(附表1)中要求的人數。(4)必要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規章制度。(5)必要的工程試驗和檢測設備。(3)事務所資質標準為1。取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並有書面合作協議。2.合夥人中有3名以上註冊監理工程師,均具有5年以上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經歷。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4.必要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規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檢測設備。第八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業務範圍為: (壹)綜合資質可承擔所有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二)專業資格1。專業甲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見表2)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2.專業乙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含二級)以下建設工程的工程監理業務(見表2)。3.專業丙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的三級建設工程監理業務(見表2)。(三)事務所資質可承擔三級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強制監理的項目除外。工程監理企業可以開展相應類型建設項目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服務。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第九條申請綜合資質或者專業甲級資質的,應當向工商註冊地的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公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應當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予以審批。第十條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許可。延續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印制和發放。第十二條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壹式三份)及相應的電子文檔;(2)企業法人和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四)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作簡歷和聘任(聘用)文件;(五)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所列註冊監理工程師和其他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六)與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技術和檔案管理制度相關的證明材料;(七)相關工程試驗設備證明材料。已取得專業資質的企業申請晉升專業資質等級或者已取得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申請綜合資質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企業監理業務手冊以及近兩年已完成的監理合同、監理計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監理工作總結的原件及復印件。第十三條資質有效期屆滿,工程監理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對資質有效期內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長5年。第十四條工程監理企業的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綜合資質和專業甲級資質證書中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資質證書變更申請報告;(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工程監理企業改制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股東大會關於企業改制或者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對改制申請的批準文件。第十六條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與建設單位串通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以賄賂手段中標的;(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降低工程質量的;(三)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四)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接監理業務的;(五)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六)將承包的監理業務轉包的;(七)在監管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八)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七條工程監理企業合並,合並後現有的或者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繼承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工程監理企業發生分立的,應當根據實際資質條件和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分立後企業的資質等級。第十八條企業需要補充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含增項、補項、遺失)的,應當持《資質證書補充申請書》和電子文檔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申請。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申請補發前在公共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辦理。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第二十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工程監理業務相關文件以及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相關文件;(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相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第二十壹條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業務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第二十二條工程監理企業違法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報告工程監理企業許可機關。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銷其資格。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壹)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授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二)超越法定權限授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授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授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五)依法可以吊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予以撤銷。第二十五條工程監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註銷資質,交回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並公告其資質證書無效: (壹)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二)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被依法撤銷、撤回或吊銷的;(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資格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基本信息、業績、工程質量安全、違約等內容。投訴及處理、行政處罰等。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6.5438億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第二十九條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654.38+0萬元至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企業未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壹條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監理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初審的;(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五)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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