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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建設項目符合《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招標人依法負責工程建設的招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 各級商務、民航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招標編輯和廣播

第七條工程建設招標人是依法提出工程建設招標項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招標:

(壹)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和概算應辦理審批手續,並已批準;

(三)有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第九條工程建設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必須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確定的招標內容通知相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壹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理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公開招標的;

(3)公開招標的費用占工程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項目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確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

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且需要核準的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核準項目的,應當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因使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農民工,不適宜招標的;

(二)主要施工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三)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者可以依法自建項目;

(四)購買人可以依法自建;

(五)原中標人對在建工程增設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仍有承包能力,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的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紙和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施工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投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和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期限;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5)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

(6)對投標人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最短時間不得少於五日。[3]?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壹致,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僅限於補償印刷和郵寄成本,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於隨機設計文件,招標人可酌情向投標人收取保證金;如果投標人在開標後退還設計文件,招標人應將保證金退還給投標人。

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壹經售出,概不退還。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不得終止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符合其資格要求的文件,並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開標後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

資格預審的,壹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關於招標公告的規定。

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用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未規定資格條件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公告,告知其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同時將資格預審結果告知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未通過資格後審的投標人的投標將被拒絕。

第二十條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權獨立訂立合同;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不處於被責令停業、被取消投標資格、被接管、凍結或破產狀態;

(四)最近三年內沒有欺詐投標、嚴重違約和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在資格審查過程中,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手段限制投標人數量。

第二十壹條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承辦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承辦下列招標事項:

(壹)擬定招標計劃,編制和發售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標人的資格;

(三)標底的編制;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六)起草合同;

(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越權或越權,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未經招標人同意,招標代理業務不得轉讓。

第二十三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並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的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6)技術術語;

(7)設計圖紙;

(八)評價標準和方法;

(9)投標輔助材料。

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之外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說明,並提出相應的評價和比較方法。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所有技術標準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國或者生產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需引用某壹制造商和供應商的技術標準,以準確或清楚地解釋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應在引用後加上“或同等”字樣。

第二十七條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和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和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技術上聯系緊密、不可分割的單元,不得分塊。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八條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對這些因素進行量化或相應的評價。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規定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並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之日起計算。

在原定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如遇特殊情況,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投標的,不得要求或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相應延長;如果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其投標將無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如果投標人因延長投標有效期而遭受損失,招標人應予以賠償,除非因不可抗力而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招標周期長的,招標文件可以明確規定工程造價指標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壹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項目現場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根據招標人介紹的信息作出的判斷和決定應由投標人自己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另行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第三十三條對於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問題,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予以答復,但同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本解決方案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的標底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投資估算、相關計價方法、相關工程定額以及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應當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者委托中介機構編制。壹個項目只能編制壹個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送標底審批,不得幹預標底的確定。

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招標。

招標人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投標編輯和廣播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招標人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工作或監理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法人和附屬機構(單位),均沒有資格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文件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函;

(2)投標報價;

(3)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離表。

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項目實際情況,投標人在中標後擬分包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工作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規定。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投標保證金可以是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簽發的現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不超過工程估算價的2%,但最高不超過80萬元。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壹致。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隨投標文件向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交投標保證金。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國內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中劃轉。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證明,註明收件人和收件時間,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采取相應措施後,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屬於必須審批的建設項目,經原審批部門審批後可以停止招標;其他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招標。

第三十九條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替換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屆滿前,不得撤回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將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壹條開標前,招標人應當妥善保管收到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

第四十二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投標協議後,不得以各自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同壹項目。

第四十三條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聯合體。如果聯合體在資格預審後增加、減少或更換成員,其投標將無效。

第四十四條聯合體各方應當指定壹名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主持和協調投標及合同實施階段的工作,並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十五條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下列行為屬於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a)投標人之間相互協議提高或降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采用高、中、低價報價的;

(三)投標人之間進行內部招標,默認中標人,然後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七條下列行為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向其他投標人泄露有關信息,或者指示投標人替換或者修改招標文件的;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的;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便利;

(五)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為謀取特定中標人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八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是指投標人掛靠其他建設單位,或者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從其他單位取得資質或者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自行在投標文件上蓋章、簽字的行為。

開標、評標、定標的編輯和播出

第四十九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答復並做好記錄。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應當拒絕投標文件:

(a)逾期交貨;

(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壹)投標文件未經招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

(二)投標聯合體未提交* * *與投標協議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同壹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文件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確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六)投標文件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第五十壹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類似問題表述不壹致或者有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暗示性或引導性的問題,也不得向投標人說明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不得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改或者撤銷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者保留使其響應。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評審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補正:

(1)如用數字表示的金額與用文字表示的金額不壹致,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2)如果單價和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不壹致,以單價為準。單價有明顯小數點錯位的,以總價為準,修改單價。

根據前款規定調整後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後具有約束力。

未包含在招標文件中的價格和優惠條件在評標中不予考慮。

第五十四條投標人提交的備選投標方案優於招標文件技術標準所產生的額外收入,不計入評標價。滿足招標文件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得分最高的投標人只能考慮提交的備選方案。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有標底的,標底應當作為評標的參考依據,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壹依據。

第五十六條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三日。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

第五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應當限定為壹至三名,並標明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確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的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第壹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發現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如果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的期望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不得違背中標人的意願,要求中標人降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壹條招標人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時,應當征得其書面同意,並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第六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還應當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迫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的建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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