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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中有哪些法律問題?

法律主觀性:

(壹)終止條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會因某些條件的出現而終止合同。《解釋》進壹步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及其法律後果。1.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發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經發包人催促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完成;(三)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的;(四)違法分包或者違法轉包承包的建設工程。2.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以上三種情況都屬於用人單位違約。因此,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也要承擔違約責任。3.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1)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2)《解釋》中關於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為《解釋》第10條規定: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完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2)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①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當支持;(2)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3)因壹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的,違約方應賠償另壹方由此造成的損失。(二)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原因很多,包括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原因。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1.因承包人過錯造成質量不符合的處置《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建設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設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修理、返工、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承包人拒絕修繕、返工、重修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應當支持。”有時候,承包商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違法的,比如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如果其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也將接受法律的制裁。《建築法》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因發包人過錯造成質量不合格的處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設單位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但在實際工作中,施工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情況有的是因為疏忽,有的是為了施工單位的利益。《解釋》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1,強迫承包單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的;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設項目必須實行項目監理而未實行項目監理的;6、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8.未按照國家規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有關批準文件或者使用許可文件備案的。”3.發包人擅自使用後質量問題的處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項目的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但有時,建設單位為了提前投產,不通過竣工驗收就使用工程。由於工程質量問題的出現需要壹段時間,這種未經竣工驗收就使用工程的行為,往往會導致後續的工程質量糾紛。《解釋》第二十三條還對工程質量引發的爭議如何認定作了原則性規定:“當事人對案件部分事實有爭議的,只認定爭議事實,但無法確定爭議事實的範圍,或者當事人請求認定全部事實的。”《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因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上述規定體現了對施工單位擅自使用工程的處罰,認定施工單位使用工程是對工程質量的認可。但上述規定並不免除承包人的全部責任,並要求承包人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了設計文件規定的房屋建築的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這無異於終身保修,不能因為施工單位提前使用工程就免除保修責任。如果發包人未經驗收就提前使用工程,不僅要對工程質量承擔更大的責任,而且這種行為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未組織竣工驗收即交付使用的;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3.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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