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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地工人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根據《工資和工作時間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月工資不得超過20%,扣除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工作時間分為三種:標準工作時間、綜合工作時間和不定時工作時間。標準工作時間:五天八小時;加班就是加班,加班工資周壹至周五1.5倍,周六周日2倍,國家法定節假日3倍。綜合工作時間:總工作時間與標準工作時間相同,但可以每天連續工作8小時以上,然後集中休假。加班費都是1.5倍,國家法定節假日3倍。顧名思義,不定時工作時間不固定,但是審批很嚴格。企業安排職工加班,應當堅持自願和不損害職工健康的原則。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或脅迫員工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違反本條例的加班。下班後加班壹次不得超過四小時,每個員工每月累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企業確需每名職工每月加班時間超過48小時的,應當征得職工和企業工會的同意,並報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員工加班後有權要求補休,或者領取加班費。企業違反規定安排員工加班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企業應當支付員工應得的加班工資。公司未在壹個月內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五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第三章基金籌集和管理第八條養老和醫療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籌集。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基金由國家和用人單位共同籌集,勞動者個人不繳費。第十條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壹)養老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按照繳費工資總額與退休人員生活費之和的壹定比例(在壹定時間調整為繳費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勞動者繳納工資的壹定比例;分別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管理;(2)工傷保險基金:根據不同行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包括職業中毒)發生的頻率,按照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提取;(三)失業保險基金:按每人社會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繳納;(四)醫療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比例另行制定。不實行工資總額管理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社會上每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基數。第十壹條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由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行政或事業費中開支;勞動者從其個人工資收入中扣繳。第十四條關閉企業應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壹次性支付退休人員和殘疾職工五年的生活費、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費。第二十條勞動者合理遷移到其他地區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當自勞動者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轉移手續;不能轉移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儲存保存,在職工退休時按照規定支付給職工,或者由職工本人申請壹次性支取屬於自己的養老保險費。第四章保險待遇第二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勞動者,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壹)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並繳納養老保險基金,按照規定辦理退休、養老手續的;個人繳費制度實施前,職工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下同);(二)傷殘、患病,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提前退休的;(三)從事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辦理提前退休養老手續。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壹)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因工死亡的;(二)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因工致殘,並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的;(三)其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第二十五條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因工死亡喪葬費、壹次性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因工傷殘醫療期間的醫療費、壹次性傷殘賠償金、傷殘撫恤金、離職後的退休費。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勞動者,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壹)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二)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解散的;(三)用人單位因被撤銷、關閉或者歇業而被辭退的;(四)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五)被依法除名或者解聘的;(六)其他規定應享受失業保險的。第二十七條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和喪葬費用。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壹次可享受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二十八條職工患病或者負傷時,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第二十九條醫療保險分為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單位醫療保險調劑金和個人賬戶。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統壹管理,集中調劑使用。主要用於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時發生的醫療費用。單位醫療保險轉移基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委托給用人單位管理。主要用於職工及其直系親屬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資金從職工工資收入中扣繳,歸職工個人所有,用於職工患病就醫時支付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基金超支,本人確有困難時,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醫療保險調節基金補助。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按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規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日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的,除責令立即補繳外,處以應繳社會保險基金壹至三倍的罰款,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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