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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壹人死亡誰來負責?

工地上死了壹個人,施工方等人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員工在工地突發疾病死亡,而員工是建築工人,這種情況下,通常由施工單位承擔支付喪葬費的費用。如果死亡時間被認定為重大工程安全事故,那麽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都有可能被判刑。

1.建築工地死壹個人怎麽處罰?

對工地壹人死亡負有主要責任、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可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可以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事故主要是工程負責人在施工現場要求造成的,負主要責任,屬於違章指揮。直接責任者是其行為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如非法勞工。根據責任的大小和責任的不同,確定為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

1.直接責任者,即其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如非法勞工。

2.主要責任者是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人,如違章指揮者。

3.領導責任人是事故的責任人,即單位領導和安全責任人。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建設方和施工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護理費、鑒定費、必要的交通費、住宿費等。”

二、施工單位在工地上發生人員死亡不報,如何處罰?

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死亡壹人,施工現場工長負主要責任,安全員負次要責任。施工公司能及時報案賠償,說明現場負責人和現場安全員對事故仍有責任,對事故安全員應負壹定責任,但壹般不負刑事責任。未及時報告,逃避責任,造成嚴重後果,對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壹至二年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要求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承擔賠償等相應責任,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

如果工地發生意外死亡案件,負責報告事故的工作人員需要在了解死亡原因等事項後,如實告知國家有關部門死亡事實。故意不報,或報時捏造事實的,可責令建設單位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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