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狹窄,操作人員不能長時間工作,自然通風較差,容易導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氣含量不足的空間。工貿企業有限空間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調整並公布。第三條工貿企業是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工商企業有限空間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商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第五條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章制度:
(壹)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負責人、監護人、操作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5)受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體系;
(6)受限空間安全操作規程。第六條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操作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受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安全註意事項;
(2)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檢測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安全培訓應有專門的記錄,並由參加人員簽字確認。第七條工貿企業應當識別本企業的有限空間,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並及時更新。第八條工貿企業開展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第九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責任。第十條工貿企業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告知作業人員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預防控制措施。現場負責人應監督作業人員按計劃做好作業準備。第十壹條工貿企業應當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工作場所隔離。第十二條受限空間作業應嚴格遵守“先通風、後檢測、再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氣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測試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不允許任何人在沒有通風和檢查的有限空間內工作。測試時間不得早於作業開始前30分鐘。第十三條檢測人員應當記錄檢測時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驗記錄應由檢驗人員簽字後歸檔。
測試人員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的發生。第十四條當有限空間內存放或殘留的物品對作業有害時,作業者應當在作業前清理、清空或更換物品。經檢測,受限空間內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中有害因素的要求(GBZ2.1),方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使用純氧進行通風。
當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行,受限空間內氧氣濃度低於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工貿企業必須立即停止受限空間內的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