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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制度法中的程序問題

工傷保險制度法律適用所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主要包括工傷認定及過程、工傷認定需提交的證據、舉證責任及工傷索賠的證明等。,描述如下:

(壹)工傷認定

“認定為工傷”是申請工傷保險的前提條件,所以工傷認定是申請工傷保險的前置程序,也是當事人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關鍵程序之壹。

1,工傷認定程序流程

工傷保險是法定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所以工傷認定也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的具體流程如下:①發生事故;(2)用人單位提出申請(30日內)或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工會(1年內)並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3)工傷認定機構受理復核,材料不齊全的,壹次性告知補正,補正材料直至齊全;(四)認可機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的,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決定;⑤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2.工傷認定程序中的“證據”問題。

工傷認定的關鍵在於證據。如前所述,工傷認定的隨意性很大,既體現在工傷認定人員的主觀判斷上,也體現在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以及材料真實性的審查上。申請工傷認定時,申請人必須按照規定向認定機構提交相關材料。根據《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工傷程度等基本情況),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有效證明;(2)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需要註意的是,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即使承諾簽訂,也總是延期簽訂,或者在簽訂前已經發生事故。這種情況下,萬壹發生意外,應該如何提交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勞動關系證明?理論上,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問題是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雖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只要有勞動者證明,就可以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但很多勞動者因為擔心為勞動者作證後會遭到老板的報復或被解雇,不願意為勞動者作證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即使有工作記錄,相關文字記錄也由用人單位掌握,工傷受害人很難獲得工作記錄,給工傷職工帶來壹系列舉證困難。筆者認為可以采取兩種對策:壹是提前做好預防措施,防患於未然,對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使其克服各種顧慮,自覺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然,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已經先到了,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可能已經發生了事故,所以勞動合同要在工作日當天或之前簽訂,防止事故發生後無法證明勞動關系;其次,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事故後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員工要註意及時收集證據並妥善保管,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因為受傷的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舉證存在壹系列困難,不符合公平原則。所以法律應該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受傷害的勞動者只需要提供壹些簡單的證據,比如身份證、工作起止時間和工作地點等與工作相關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系,則由用人單位提供相反的證據,即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實行特殊的舉證原則。

有學者認為,在沒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僅憑申請工傷認定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無法認定當事人所受的人身傷害是否屬於工傷。究其原因,在某種程度上,工傷認定更傾向於事實認定,而非專業認定。工傷認定不是確定受害人的人身傷害是否屬於職業病,而是通過相似程度的審查,確認當事人受到的人身傷害屬於工傷,符合法定範圍內的工傷相關條件。筆者認為,工傷認定的確更傾向於事實認定,但也是所有舉證、認證活動的共同追求,而不僅僅是工傷認定。雖然勞動鑒定結論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鑒定結論)是由專業機構完成的,專業性很強,但這並不排斥事實認定。相反,專業結論是用來為事實認定服務的,提供充分的、科學的依據。換句話說,沒有專業的鑒定,很難做出科學的事實認定。申請人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後,將對工傷認定相關機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確定其真實性。如果證實材料上的內容屬實,完全可以認定當事人受到的人身傷害是否屬於工傷。根據證據規則,工傷認定機構對材料的調查核實只是證據的認證過程,不屬於證據之壹,不視為其他證據。因此,學者們認為,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後,就可以確定其受到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

(二)工傷索賠中的“證據”和舉證責任

1,工傷索賠中的“證據”

工傷索賠中的“證據”是指在確定工傷保險待遇具體項目時需要提交的相應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結論、檢查記錄等。實踐中,在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時,對於不同的賠償項目,要提交不同的證據。比如工傷職工的醫藥費要報銷,醫藥費包括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藥費等。,並且針對不同的項目要提交相應的證據,所以必須提供個人病歷、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醫藥費、住院費收據;如果受傷工人想報銷交通和住宿費用,應提供相關發票或收據。總之,工傷職工需要提供什麽樣的證據,要結合上壹條討論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提供賠償項目的相應憑證才能獲得賠償。

2.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在仲裁或訴訟中,誰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用證據證明事實,否則承擔舉證責任的壹方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壹般來說,爭議解決采用“誰索賠,誰舉證”的原則,但在工傷索賠案件中,為了有效充分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做了壹些特殊規定。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同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工傷認定辦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根據這些規定,眾所周知,在工傷案件中,舉證責任由雇主承擔。當然,工傷職工也要承擔壹定的舉證責任,比如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時提供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等。

在我國,市場經濟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相應的工傷保險制度還處於初步發展階段,許多具體制度的設計還處於探索和嘗試階段。我國應盡快出臺專門的工傷保險或社會保險法律,提升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地位,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壹套運行機制,使工傷保險制度具有預防、康復、賠償三位壹體的功能,從而達到減少事故的目的,發揮工傷保險的預防作用,更好地維護工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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