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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14:

(1)辦公室

承辦黨務、政務活動;負責文電處理、文秘事務、會議組織、機要檔案、安全保衛、財務用車、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和接待聯絡工作;制定本局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離退休人員管理和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提案、建議的督辦和辦理,承擔機關各項工作的督促落實。

㈡審計和監督科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規劃和項目管理規劃,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項目的開發、規劃、建設和項目資金;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和就業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審計規則,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組織對社會保險基金內部審計、就業再就業等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目標責任考核。

(3)就業促進科

制定全市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和配套政策落實工作,指導開展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援助;負責就業和再就業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負責市政府直屬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審核發放;承擔就業和再就業數據的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指導培訓機構開展城鄉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質認定、審批、業務指導和綜合管理;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和評價人員的培訓、管理和使用;負責全市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審核和發放;擬訂全市農民工政策和發展規劃,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項;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力培訓轉移工作,負責勞動力培訓轉移政策的制定、協調和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公務員管理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

負責全市公務員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考核獎勵、申訴、職務任免、非領導職務設置、辭職辭退等實施意見的制定和管理;參照公務員法負責市政府機關和管理事業單位幹部調配;實施公務員管理制度,指導和協調縣、市、市直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法;協調、指導、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政府系統公務員集體和個人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統計和綜合分析;負責市政府機關(參照)、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檔案管理;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在職培訓,監督檢查相關政策落實情況;承辦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任務;配合做好轉業幹部家屬的安置工作;負責本市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就業指導推薦、退休費發放和日常管理服務;負責落實市直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政策。

(5)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對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進行宏觀指導;擬訂全市人才資源開發和培養規劃;制定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市人才工程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省級優秀專家、省級人才工程人選、市級人才工程人選的選拔、推薦、培養和管理服務;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才的統計和綜合分析,承擔人才信息的收集和綜合利用;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和職工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制定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考核、獎懲制度;制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調配政策,承擔市直事業單位特需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辦理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審批手續;牽頭制定全市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就業指導和服務,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或就業項目,申請預算,管理高校畢業生服務經費。

(六)社會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確定市級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調整方案;落實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負責中央、省、市參保單位職工退休和全市參保單位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負責審批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病故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的落實;制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質標準,認定相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資質,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進行監管;落實農村社會保險政策,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村幹部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養老保險的職責;擬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村幹部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籌資方式、待遇項目、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擬訂農村養老保險、村幹部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擬訂農村養老保險、村幹部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政策,審批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落實失業人員患病、生育、死亡的相關待遇;建立和完善失業控制、失業監測、失業預警和應急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維護經濟體制改革中職工權益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職工勞動能力等級鑒定。

(7)醫療保險科

擬定全市城鎮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大病醫療保險、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政策;擬定全市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費率、征繳辦法、待遇項目、支付標準和基金調整方案並監督實施;擬定全市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範圍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擬定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審核確定市級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零售藥店;審核確定公務員醫療補助範圍和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對象;承擔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協助勞動能力鑒定,負責工傷職工和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待遇審批和待遇調整。

(八)工資福利和退休人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監督檢查工資福利政策落實情況;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增長計劃和宏觀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和工資標準調整;承辦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工資晉升、調整和確定的審批工作;負責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各類津貼、補貼和獎金的審批;負責確定新分配、聘用和招聘人員的初始工資,批準轉正定級,辦理各類人員調動後的工資調動手續;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工資檔案和工資軟件信息庫的各類工資年報的建立、記錄、更新、保管和統計上報;負責部分員工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的審核和執行;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管理,辦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錄用、退休、辭職、退職手續;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培訓、考核和評定;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人員的推薦、選拔、任用手續;編制和下達全市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年度計劃,建立工資基金管理賬戶,審批工資基金管理;分解下達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計劃,協調有關部門辦理接收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役士兵就業手續;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統壹發放工資的審核;負責體制、隸屬關系變更後人員工資的發放,編制內經費供應渠道變更的審核;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辦理離退休相關手續,落實離退休(遺屬)人員各項工資福利和生活待遇;負責員工死亡後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審批和調整;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劃分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建立和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制定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措施和辦法;負責綜合管理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委員會,協調確定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標準;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負責全市專業技術崗位結構的比例控制,審批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和市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實施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壹組織、管理和實施全市職稱考試;指導和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農村實用人才的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核;承擔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智力引進項目管理部

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外國人才和智力工作。擬定引進國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的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實施全市引進國外人才和智力項目;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生來酒泉工作或定居的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聘請外國專家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外國專家、海外人員來酒泉工作的認證許可工作;管理來酒泉工作的外國專家;承擔政府對外國專家的獎勵;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承擔全市引進人才成果的應用和推廣;承擔酒泉市外國專家局的日常工作。

(xi)培訓和教育科

負責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公務員階段性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縣(處)級及以下公務員在職培訓、新錄用公務員初任培訓和專門業務培訓,選拔推薦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參加省內外組織的各類培訓學習;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和指導,制定專業技術人員階段性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的資質認證、年檢、監督和業務指導,建立健全繼續教育網絡;負責審批行業部門和縣市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年度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內容,培訓繼續教育教師和管理人員;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的管理;負責繼續教育統計;承擔軍隊轉業幹部適應性培訓和個性化培訓。

(十二)勞動保障監察處(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制定地方勞動保障監察規範性文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受理對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各類舉報和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負責全市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工作,並參與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全市勞動安全監察員的培訓和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監督企業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落實杜絕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使用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實施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並實施監督檢查;承擔勞動保障監察、農民工工資收支、企業信用評級和企業勞動保障信息年檢“兩網”管理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和上報各類統計報表;帶頭落實安全生產和計劃生育目標責任書;承擔授權或委托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十三)調解仲裁管理科(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實施規範,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工作,根據管轄範圍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維穩和綜治工作;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參與處理集體上訪等突發事件並收集、匯總、上報信息;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統計報表的匯總和上報;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帶頭落實依法行政、信訪維穩和綜治責任書。

(十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為科級機構配備充足的財政資源,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處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人事爭議;負責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審查和重大疑難案件的聯合審理;承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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